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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案例(一):刘胜京 v. 搜狐


刘胜京诉搜狐链接侵权案,是我国第一起网络链接纠纷案。

原告刘胜京是小说《唐吉诃德》的翻译者,被告搜狐公司的“外国小说” 栏目通过链接,使用户能够浏览到载有侵犯原告版权作品的网站。

2000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停止链接行为的要求,但被告未予理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版权。

2000年12月19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网络服务商对于所链接的侵权信息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在得知链接的网页上有侵权内容未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停止这一链接,因此有过错,判被告向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3000元。

从该案的审理结果来看,

(1)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站提供的外部链接服务涉及到侵权作品,网站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2)在版权人提出侵权通知后,网站必须及时采取移除措施,否则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附:

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信息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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