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
1.
IT资讯网站CSDN,在8月8日奥运会开幕当晚,突然不能访问了,传说被拔了网线。
今天,它重新上线,官方解释是:
由于某个新注册网友在Blog中发表了多篇P2P方式的奥运直播,我们未及时清理违规内容,CSDN网站被停止服务了10天,对此给各位网友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为了后续更好地为各位网友服务,请各位网友不要发表含有奥运版权的视频和相关信息。
在声明的最下方,还附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链接。
看上去,CSDN可能觉得网友法律意识太差,所以给出了法律条文,希望大家去学习一下。于是,我就去阅读《条例》了。
(以下都是关于《条例》的笔记,除了最后一段。)
2.
《条例》是2006年5月1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专门用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第26条
这个定义非常宽泛,因为网上传播的,除了信息以外,就没有其他东西了。所以,实际上只要你上网,就会受到这个《条例》的管辖,因为你总会接触到别人提供的信息。
3.
网上的信息分为二类:公共领域的信息和版权信息。前者可以免费使用/阅读,后者必须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才能使用/阅读。《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8种情况,可以免费使用版权信息。其中,比较有普遍意义的有4钟: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除外;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除外。
通俗地说,就是1)你可以少量引用他人的作品;2)时事报道可以自由转载;3)政经类的时事分析可以自由转载;4)公共场合的谈话,都是可以自由放上网的。除此以外的其他有版权的信息,“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第2条)。
4.
如果违法提供版权信息,应该如何纠正?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14条)
请仔细看这一条,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信息,他实际上不是向网站要求停止侵权,而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发出请求。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我只能认为它指的是电信部门。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15条)
中国电信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通知站长。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网线被拔是完全合法的,法律就是规定服务器的网线可以随时被拔掉!不过,站长也有权要求恢复服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16条)
5.
我一直以为,侵权行为的责任方是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今天才发现,中国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居然是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拔掉网线是合法行为。
我不知道其他国家是怎样规定的,但是,我认为这种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并且有违反《合同法》的嫌疑。
首先,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都是由ICP来承担,ISP是没有责任的。这就好比,车祸的责任在于肇事者,而不在于公路提供者(除非道路本身有瑕疵)。让无关的第三方,介入侵权纠纷,这是不合理的。何况《条例》本身明确规定,ISP几乎肯定是免责的。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第20条)
其次,ICP租用ISP的线路,事先都是签好合同的。现在,不管是谁,只要发一份侵权通知书,不用任何手续和批准,ISP就必须停止执行合同。我认为,这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中止的条件。
总而言之,我认为这种规定,对于站长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它的后果就是,一个大型网站,只要其中有一张网页涉嫌侵权,整个网站都可能被拔掉网站、中止服务,造成的损失与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完全不对称。
(完)
评论
mjollnir 说:
简单粗暴向来是我党的优秀传统
2008年08月19日 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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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guo 说:
关键就在于,ISP在响应你的“拔网线”申请的时候,到底具体怎么做?这里面弹性很大。中国的特点就是弹性大,最终就又回到了人治。
2008年08月19日 2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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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y 说:
这属于连坐保甲制度,你仔细观察以下,可以发现这是我们伟大的党非常喜欢的一种管理手段。
2008年08月19日 2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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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ofe 说:
为了**者权利而生的恶法.
2008年08月19日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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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ofe 说:
等着看网评员准备怎么说。
2008年08月19日 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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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you 说:
我认为《条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概念上很值得商榷。
平时我们所说的ISP是指网络接入机构,ICP是指网站,分得比较清楚。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ISP这个名词,砖家们也都各说一词。可以看几个定义:
ISP按照其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三类: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接入服务)、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内容服务)、ITP (Internet Technical Provider技术服务)。(CNNIC)
网络服务者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网络服务的单位。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一般将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第二类是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的主体;第三类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主体,如电子布告板系统 BBS 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即属此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6/28/content_3147477.htm)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
(1)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2)接入服务提供者。
(3)主机服务提供者。
(4)电子公告板系统(即BBS)经营者等。
(5)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郑成思)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CSDN作为博客提供商其实也是ISP,它为“服务对象”也就是博客作者服务,如果要删除也是由CSDN来删,而不是删了整个CSDN
2008年08月19日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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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等 说:
个人用户被检测到路由被直接通知断网又能怎的?何况isp
isp发布什么互连星空黄色网站,恶意收费,欺骗小孩,以前由icp负责,isp就不管了。后来改成isp负责制
关键是管理透明,执法透明
这才是关键
执法机构任何时候具有豁免权,而且在执法时不需要开具执法资格和批准,没有备案,这才是非法执法问题
2008年08月20日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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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趣鱼 说:
挺你。但于大河蟹谋皮??胆子再大,也没成效。
2008年08月20日 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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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 说:
嘿,8月8日晚间,正在看开幕大式,可巧雷的电话就响了,原来是上头来电追问,为何CSDN上不去了,哈,后来才知,是网线被拔,这是我第一次较近距离得知网线被拔的后果。
当时以为小事,原想第二天便可恢复,不成想,他们一等就是十天。
恢复后其实还有下文,反正是诸多限制,听起来那限制也颇有“趣味”,那限制条文其实才是“真情”。
2008年08月20日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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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法盲 说:
可是大家不要忘了中国有个电信管理法,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也是国家的公务机构。当然,什么事牵涉到官府,会怎样!不要说拨线了,就是通知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因为侵权了,而且CCTV也是国有企业,你看,什么事都离不了国这个字啊!
2008年08月20日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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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精英 说:
pky 说:
这属于连坐保甲制度,你仔细观察以下,可以发现这是我们伟大的党非常喜欢的一种管理手段。
请查清这个制度,是始于可爱的国民D,而且是在光辉的黄埔学校开始的,这不过,被更可爱的GCD搬过来了!
2008年08月20日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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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真 说:
请阮先生帮我做一个www.qnwz.cn的全文feed!谢谢
2008年08月20日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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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nyhall 说:
真的不太喜欢这里的氛围,但阮先生的一些文章还是值得一读,比如这一篇。
2008年08月20日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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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an YiFeng 说:
CSDN是大网站,网线被拔后总可以有个说法。小网站才真叫担心害怕呢,害怕机器被抢走,要也要不回来,那损失才大呢。
2008年08月20日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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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豆 说:
我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这篇东西整个立论和推演过程完全是错误的。
法律条文不能这样想当然地孤立理解,更不能望文生义。这样写东西是不严谨的——我知道挑非专业人士的毛病是狠不厚道的,但也建议你好好作一些research的工作,否则很容易放黄腔。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这个条例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这个概念来源于WIPO的WCT(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无论如何无论如何都不是你说的这个意思。
法律和经济学、工程师一样,是一门专门的技术。需要潜心学习后,才可谨慎发言,尽管阮兄的确知识广博,但也不等于可以无师自通。
2008年08月21日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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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豆 说:
关于此文我写了一个帖子,找不到引用通告,发在这里供阮兄参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722
2008年08月21日 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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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说:
可惜中国没有最高法院去判定法律违宪,有么?
2008年08月22日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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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说:
怎么会是KMT的发明,戚家军甚至更早就有了
2008年08月23日 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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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说:
有朋友被抢走过,要是要回来了,就是里面的数据清空了。
说是检查里面的文件,至于检查为什么要把你删光,他们就不负责解释了。
2008年08月23日 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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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 说:
呵呵,这个需要司法权的独立,那简直是与虎谋皮了。
2008年08月23日 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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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 说:
我想到的就是同样是网站,小的往往人家随便掐死就像碾死一个蚂蚁一样,那种态度的粗暴和蛮横,就像是野蛮社会一样
这是一种隐形状态
就是野蛮执法和弱势群体面对的不公平
物权法什么的,财产什么,都是小的,可以忽略不计。中国人历史传统不研究推理,没有证明,所以大部分是文盲,一个稍微复杂点的东西,他都听不明白的。很多领导就是这个水平。
这个不公平,就像一个皮球,上级看不见,看得见也装看不见,或者假装不知道,或者其实就是默许
下级随心所欲,什么执法不执法?拿走你的硬件,你要拿回就要出钱,和收保护费没区别,搞坏你的东西和成果?用钉锤砸了,那是方便拆卸。
其本质就是人的生存权就是一种蛮荒状态。有力量尽量维持这种蛮荒,蛮荒的地方适合用蛮荒的人管理,蛮荒的人管理成本最低,因为只要有力气,土匪能做的就可以
你要在蛮荒的地方开花店,人家可能有人天天倒臭水,马桶,大环境如此。你的花也臭了
2008年08月24日 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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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 说:
换句话说,中国根本就不是法治社会(注意:不是法制)
只有当这个社会的成本,由不是法治导致到无法存在和发展的时候,人们就会逼出来
比如说,车匪路霸太多,收费卡子多,最后造成物价飞涨,流通成本大于利润,最后造成滞涨,威胁到政权稳定
做生意,收费多,大于利润,最后没人做,或者失业增多,
2008年08月24日 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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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登 说:
中国现在盘子做大了,会经常遇到经济无法维持下去的窘境
所以各个瓶颈被搬到台面已经是指日可待
人治在经济面前其实发展的空间不大
坚持人治,最终就是经济萎缩。
有些东西非要立法,施行法治
比如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经济官司会涉及到政治
如果不立法管制,经济就死了
经济死了,政权也就会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不管你怎么会人治,最终要回到这个上。
2008年08月24日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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