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8年8月19日

1.

IT资讯网站CSDN,在8月8日奥运会开幕当晚,突然不能访问了,传说被拔了网线。

今天,它重新上线,官方解释是:

"由于某个新注册网友在Blog中发表了多篇P2P方式的奥运直播,我们未及时清理违规内容,CSDN网站被停止服务了10天,对此给各位网友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为了后续更好地为各位网友服务,请各位网友不要发表含有奥运版权的视频和相关信息。"

声明的最下方,还附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链接。

CSDN可能觉得网友法律意识太差,所以给出了法律条文,希望大家去学习一下。

2.

这个《条例》是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的,专门用于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第26条)

"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都受这个条例保护,但是它却没有解释什么叫"作品"。我不禁要问,在网上写一段1000字的发言,算不算"作品"?如果算的话,那么写500字或者50字呢?

由于缺乏定义,所以"作品"的含义可以被无限解释,导致这个《条例》的管辖范围能被扩展到所有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行为。实际情况变成了,只要你上网,就会受到这个《条例》的管辖。

3.

《条例》的第六条,规定了8种情况,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除此以外的其他版权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第2条)。

4.

现在问题出现了,如果我不属于上面的八种情况,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使用他人作品,会发生什么事?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第14条)

请仔细看这一条,如果权利人发现了侵权行为,他实际上不是向网站内容制作者或所有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而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请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什么人呢?

根据这一条的描述,应该理解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公司)"。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我只能认为它指的是这样几类机构:

  1)提供网络接入的主机公司;

  2)机房;

  3)电信部门;

  4)搜索引擎。

也就是说,权利人可以向这些机构发出请求,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第15条)

看到了吗?《条例》规定,这些机构收到侵权通知后,"应当立即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这不就是"拔网线"吗!原来网线被拔是完全合法的,法律就是规定服务器的网线可以随时被拔掉!

5.

我认为这种规定非常不合理,并且有违反《合同法》的嫌疑。

(1)追究侵权责任,首先应该去找直接责任人,而不应该跳过直接责任人,首先去找为他提供服务的公司。这就好比,车祸发生以后,你不去找肇事者,而去找公路管理局一样。让只发生间接关系的第三方,作为首要的追究对象,一味地扩大连带责任,这是不合理的。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首要的追究对象,那么站长不就可以活得更轻松一点了吗?

不,站长的生存空间实际上变得更小了。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必然对自己提供服务的站长采取更严厉的控制,压缩站长的权利。

(2)站长使用网络服务,都是事先签好合同的。现在不管是谁,只要发一份侵权通知书,不用任何手续和批准,ISP就必须停止执行合同。我认为,这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中止的条件。

总而言之,我认为这种规定,对于站长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它的后果就是,一个大型网站,只要其中有一张网页涉嫌侵权,整个网站都可能被拔掉网线、中止服务。造成的损失与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完全不对称。

(完)

留言(24条)

简单粗暴向来是我党的优秀传统

关键就在于,ISP在响应你的“拔网线”申请的时候,到底具体怎么做?这里面弹性很大。中国的特点就是弹性大,最终就又回到了人治。

这属于连坐保甲制度,你仔细观察以下,可以发现这是我们伟大的党非常喜欢的一种管理手段。

为了**者权利而生的恶法.

等着看网评员准备怎么说。

我认为《条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概念上很值得商榷。
平时我们所说的ISP是指网络接入机构,ICP是指网站,分得比较清楚。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ISP这个名词,砖家们也都各说一词。可以看几个定义:

ISP按照其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三类: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接入服务)、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内容服务)、ITP (Internet Technical Provider技术服务)。(CNNIC)

网络服务者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网络服务的单位。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一般将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第二类是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的主体;第三类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主体,如电子布告板系统 BBS 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即属此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6/28/content_3147477.htm)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
  (1)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2)接入服务提供者。
  (3)主机服务提供者。
  (4)电子公告板系统(即BBS)经营者等。
  (5)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郑成思)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CSDN作为博客提供商其实也是ISP,它为“服务对象”也就是博客作者服务,如果要删除也是由CSDN来删,而不是删了整个CSDN

个人用户被检测到路由被直接通知断网又能怎的?何况isp

isp发布什么互连星空黄色网站,恶意收费,欺骗小孩,以前由icp负责,isp就不管了。后来改成isp负责制

关键是管理透明,执法透明

这才是关键

执法机构任何时候具有豁免权,而且在执法时不需要开具执法资格和批准,没有备案,这才是非法执法问题

 挺你。但于大河蟹谋皮??胆子再大,也没成效。

嘿,8月8日晚间,正在看开幕大式,可巧雷的电话就响了,原来是上头来电追问,为何CSDN上不去了,哈,后来才知,是网线被拔,这是我第一次较近距离得知网线被拔的后果。
当时以为小事,原想第二天便可恢复,不成想,他们一等就是十天。

恢复后其实还有下文,反正是诸多限制,听起来那限制也颇有“趣味”,那限制条文其实才是“真情”。

可是大家不要忘了中国有个电信管理法,也就是说网络服务商也是国家的公务机构。当然,什么事牵涉到官府,会怎样!不要说拨线了,就是通知公安机关也有可能,因为侵权了,而且CCTV也是国有企业,你看,什么事都离不了国这个字啊!

pky 说:

这属于连坐保甲制度,你仔细观察以下,可以发现这是我们伟大的党非常喜欢的一种管理手段。

请查清这个制度,是始于可爱的国民D,而且是在光辉的黄埔学校开始的,这不过,被更可爱的GCD搬过来了!

请阮先生帮我做一个www.qnwz.cn的全文feed!谢谢

真的不太喜欢这里的氛围,但阮先生的一些文章还是值得一读,比如这一篇。

引用Kate的发言:

这是我第一次较近距离得知网线被拔的后果。
当时以为小事,原想第二天便可恢复,不成想,他们一等就是十天。

CSDN是大网站,网线被拔后总可以有个说法。小网站才真叫担心害怕呢,害怕机器被抢走,要也要不回来,那损失才大呢。

我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这篇东西整个立论和推演过程完全是错误的。


法律条文不能这样想当然地孤立理解,更不能望文生义。这样写东西是不严谨的——我知道挑非专业人士的毛病是狠不厚道的,但也建议你好好作一些research的工作,否则很容易放黄腔。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这个条例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这个概念来源于WIPO的WCT(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无论如何无论如何都不是你说的这个意思。

法律和经济学、工程师一样,是一门专门的技术。需要潜心学习后,才可谨慎发言,尽管阮兄的确知识广博,但也不等于可以无师自通。

关于此文我写了一个帖子,找不到引用通告,发在这里供阮兄参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722

可惜中国没有最高法院去判定法律违宪,有么?

引用黄埔精英的发言:
pky 说: 这属于连坐保甲制度,你仔细观察以下,可以发现这是我们伟大的党非常喜欢的一种管理手段。 请查清这个制度,是始于可爱的国民D,而且是在光辉的黄埔学校开始的,这不过,被更可爱的GCD搬过来了!

怎么会是KMT的发明,戚家军甚至更早就有了

引用Ruan YiFeng的发言:

CSDN是大网站,网线被拔后总可以有个说法。小网站才真叫担心害怕呢,害怕机器被抢走,要也要不回来,那损失才大呢。

有朋友被抢走过,要是要回来了,就是里面的数据清空了。
说是检查里面的文件,至于检查为什么要把你删光,他们就不负责解释了。

引用zhang的发言:
可惜中国没有最高法院去判定法律违宪,有么?

呵呵,这个需要司法权的独立,那简直是与虎谋皮了。

我想到的就是同样是网站,小的往往人家随便掐死就像碾死一个蚂蚁一样,那种态度的粗暴和蛮横,就像是野蛮社会一样

这是一种隐形状态

就是野蛮执法和弱势群体面对的不公平

物权法什么的,财产什么,都是小的,可以忽略不计。中国人历史传统不研究推理,没有证明,所以大部分是文盲,一个稍微复杂点的东西,他都听不明白的。很多领导就是这个水平。

这个不公平,就像一个皮球,上级看不见,看得见也装看不见,或者假装不知道,或者其实就是默许

下级随心所欲,什么执法不执法?拿走你的硬件,你要拿回就要出钱,和收保护费没区别,搞坏你的东西和成果?用钉锤砸了,那是方便拆卸。

其本质就是人的生存权就是一种蛮荒状态。有力量尽量维持这种蛮荒,蛮荒的地方适合用蛮荒的人管理,蛮荒的人管理成本最低,因为只要有力气,土匪能做的就可以

你要在蛮荒的地方开花店,人家可能有人天天倒臭水,马桶,大环境如此。你的花也臭了

换句话说,中国根本就不是法治社会(注意:不是法制)

只有当这个社会的成本,由不是法治导致到无法存在和发展的时候,人们就会逼出来

比如说,车匪路霸太多,收费卡子多,最后造成物价飞涨,流通成本大于利润,最后造成滞涨,威胁到政权稳定

做生意,收费多,大于利润,最后没人做,或者失业增多,

中国现在盘子做大了,会经常遇到经济无法维持下去的窘境

所以各个瓶颈被搬到台面已经是指日可待

人治在经济面前其实发展的空间不大

坚持人治,最终就是经济萎缩。

有些东西非要立法,施行法治

比如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经济官司会涉及到政治

如果不立法管制,经济就死了

经济死了,政权也就会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不管你怎么会人治,最终要回到这个上。

引用拉登的发言:

我想到的就是同样是网站,小的往往人家随便掐死就像碾死一个蚂蚁一样,那种态度的粗暴和蛮横,就像是野蛮社会一样

这是一种隐形状态

就是野蛮执法和弱势群体面对的不公平

物权法什么的,财产什么,都是小的,可以忽略不计。中国人历史传统不研究推理,没有证明,所以大部分是文盲,一个稍微复杂点的东西,他都听不明白的。很多领导就是这个水平。

这个不公平,就像一个皮球,上级看不见,看得见也装看不见,或者假装不知道,或者其实就是默许

下级随心所欲,什么执法不执法?拿走你的硬件,你要拿回就要出钱,和收保护费没区别,搞坏你的东西和成果?用钉锤砸了,那是方便拆卸。

其本质就是人的生存权就是一种蛮荒状态。有力量尽量维持这种蛮荒,蛮荒的地方适合用蛮荒的人管理,蛮荒的人管理成本最低,因为只要有力气,土匪能做的就可以

你要在蛮荒的地方开花店,人家可能有人天天倒臭水,马桶,大环境如此。你的花也臭了

这话说得精辟!确实要承认,中国在文化上确是处于一种蛮荒状态。“中国人历史传统不研究推理,没有证明,所以大部分是文盲,一个稍微复杂点的东西,他都听不明白的。”一句说得甚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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