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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造假医生刘中民 留言:
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指出:在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中,应优先考虑人体对象的健康幸福,其次考虑科学和社会的利益。参加研究的对象必须是自愿的,了解研究项目情况的。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只能由科学上合格的人员来承担。
2008-06-17 11:47:24
医疗行为必须守法 在所有科学门类中,医学是一门发展缓慢的科学。因为科学要发展,离不开实验,其它学科可以通过大量的实验,从而推动该学科的快速发展,但是医学不能。因为它是以人体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不允许以发展医学为理由,用大量活人做试验。而一项新的医疗技术或是药物要能用于临床,又必须经过临床试验这个阶段,这对矛盾是医学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医疗新技术还是药物,要进行临床实验,其前提必须是大量动物实验获得成功,保证相对的安全性。然后提出临床实验申请,得到国家医疗监管部门批准。再找志愿病人进行临床实验。进行临床实验前必须如实告之病人详情,经家属或病人本人签字才可进行实验性治疗。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更具体: 上海医疗机构欲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必须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6个方面的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进行评审。再由市卫生局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并在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2003年3月至9月,刘中民在为陈凤英所做的围绕以“心肺移植手术”为中心的行为,从术前诊断,决定手术,等待供体开始,直至手术失败,偷运尸体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在为周宜清所做的多项实验性手术里,也没有一项是获得准入许可的。在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些经过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但是,刘中民无视法律规定,非法试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不负责任,威胁医疗安全,已经构成了违法。 绝大多数的医院和医生都能遵守法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不做不该做的事。具备条件的也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恪守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一切按规定,按程序做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在科研中要取得一些进展是很难的。 可是上海东方医院的刘中民不一样,他对名利非常看重,他到日本去了一个月,回来后就以留日博士自居,到德国去了一年,回来摇身一变,又变成了所谓留德博士,更滑稽的是加上他到美国去了5个月,总共在国外待了19个月,回来后却又变成了心脏外科的“著名专家”和浦东新区的引进人才。 尽管如此,刘中民心中明白,在医学界,光徒有虚名是不行的,作为心脏外科专家必须有一手过硬的手术技术。 可是在高手林立的上海心胸外科医学界,对于一个当年没有读过医学本科和心脏外科研究生专业的他来说,要想成为“著名专家”谈何容易?于是他把主攻方向定在人工心脏,心肺移植这两个国内还是属于空白的项目上,如果能够搞出名堂,那就是后来居上,名利双收了。 本来,一个人有志于填补国内空白,攀登科学高峰并不是什么坏事,可是由于刘中民急功近利,极端自私的心态作怪,他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他的胆子挺大,他敢在没有得到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为病人做心肺移植手术,敢在未经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为患者做实验性手术,敢把没有“注册证”的人工心脏用于临床,敢把在国际上尚处在动物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种植,肌细胞移植用在活人身上。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假造的学术论文, 他在已做的9例人工心脏手术者中,有7人死于脑部并发症,存活时间在一周和15个月之间,目前仍存活2人中,其中一人呈全身瘫痪状态。尽管如此,他还不惜用欺骗的手法,在媒体上到处吹嘘自己是国内做人工心脏手术并获得成功最多的人,而他所用的柏林人工心脏,属于由国家药监局直接监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监局证实,是没有合法的“注册证”的。 他在2002年5月9日刚拿到同济大学关于成立“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批文,2003年3月26日就在物色陈凤英做心肺移植手术了,这中间只经过了10个月的时间,不知在这10个月中,他有没有做过相对简单的心脏移植手术和动物试验,即使这些全做了并取得了成功,也还需要一个观察疗效的过程吧?怎么可能仅用10个月的时间,就使医术从无到有,一步跨入心肺联合移植的医学顶峰呢?照此大跃进的速度,岂不是再给他10年时间,就可以做人脑移植手术了? 在竞争激烈的学术领域,他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抢跑的作弊行为。他想用这种作弊的手法取得第一手经验,一旦侥幸成功,那在上海乃至全国的心胸血管外科方面的权威就是他了。他就是名副其实的“著名专家”了。事实上现在他的名字曾被列入全国仅80人的2005-2006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其中胸心外科方面的只有3人,而上海就他一人。(在最后一刻被剔除,最后通过的只有79名,浪费了一个名额) 但是他违规抢跑作弊行为的代价太大了,成了一种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违法行为。如果别人也像他一样做,这些成果早就被他人夺取了,那还轮得到他刘中民? 即使是日本的731,德国的法西斯也只敢在战争状态下乘乱用别国的百姓做试验,一旦恢复到和平状态,也不敢再做了,更不会拿自己的同胞做试验。从这个意义上讲,东方医院刘中民的残忍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了。 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遵纪守法的医务人员,在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伦理的准则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坚决唾弃一切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约束,无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学科研领域里违规抢跑的伪“专家”。
2008-06-17 11:28:3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e600da01000axo.html 医疗行为必须守法,刘中民的要害是违法。 在所有科学门类中,医学是一门发展缓慢的科学。因为科学要发展,离不开实验,其它学科可以通过大量的实验,从而推动该学科的快速发展,但是医学不能。因为它是以人体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不允许以发展医学为理由,用大量活人做试验。而一项新的医疗技术或是药物要能用于临床,又必须经过临床试验这个阶段,这对矛盾是医学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医疗新技术还是药物,要进行临床实验,其前提必须是大量动物实验获得成功,保证相对的安全性。然后提出临床实验申请,得到国家医疗监管部门批准。再找志愿病人进行临床实验。进行临床实验前必须如实告之病人详情,经家属或病人本人签字才可进行实验性治疗。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更具体: 上海医疗机构欲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必须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6个方面的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进行评审。再由市卫生局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并在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2003年3月至9月,刘中民在为陈凤英所做的围绕以“心肺移植手术”为中心的行为,从术前诊断,决定手术,等待供体开始,直至手术失败,偷运尸体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在为周宜清所做的多项实验性手术里,也没有一项是获得准入许可的。在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些经过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但是,刘中民无视法律规定,非法试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不负责任,威胁医疗安全,已经构成了违法。 绝大多数的医院和医生都能遵守法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不做不该做的事。具备条件的也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恪守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一切按规定,按程序做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在科研中要取得一些进展是很难的。 可是上海东方医院的刘中民不一样,他对名利非常看重,他到日本去了一个月,回来后就以留日博士自居,到德国去了一年,回来摇身一变,又变成了所谓留德博士,更滑稽的是加上他到美国去了5个月,总共在国外待了19个月,回来后却又变成了心脏外科的“著名专家”和浦东新区的引进人才。 尽管如此,刘中民心中明白,在医学界,光徒有虚名是不行的,作为心脏外科专家必须有一手过硬的手术技术。 可是在高手林立的上海心胸外科医学界,对于一个当年没有读过医学本科和心脏外科研究生专业的他来说,要想成为“著名专家”谈何容易?于是他把主攻方向定在人工心脏,心肺移植这两个国内还是属于空白的项目上,如果能够搞出名堂,那就是后来居上,名利双收了。 本来,一个人有志于填补国内空白,攀登科学高峰并不是什么坏事,可是由于刘中民急功近利,极端自私的心态作怪,他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他的胆子挺大,他敢在没有得到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为病人做心肺移植手术,敢在未经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为患者做实验性手术,敢把没有“注册证”的人工心脏用于临床,敢把在国际上尚处在动物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种植,肌细胞移植用在活人身上。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假造的学术论文, 他在已做的9例人工心脏手术者中,有7人死于脑部并发症,存活时间在一周和15个月之间,目前仍存活2人中,其中一人呈全身瘫痪状态。尽管如此,他还不惜用欺骗的手法,在媒体上到处吹嘘自己是国内做人工心脏手术并获得成功最多的人,而他所用的柏林人工心脏,属于由国家药监局直接监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监局证实,是没有合法的“注册证”的。 他在2002年5月9日刚拿到同济大学关于成立“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批文,2003年3月26日就在物色陈凤英做心肺移植手术了,这中间只经过了10个月的时间,不知在这10个月中,他有没有做过相对简单的心脏移植手术和动物试验,即使这些全做了并取得了成功,也还需要一个观察疗效的过程吧?怎么可能仅用10个月的时间,就使医术从无到有,一步跨入心肺联合移植的医学顶峰呢?照此大跃进的速度,岂不是再给他10年时间,就可以做人脑移植手术了? 在竞争激烈的学术领域,他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抢跑的作弊行为。他想用这种作弊的手法取得第一手经验,一旦侥幸成功,那在上海乃至全国的心胸血管外科方面的权威就是他了。他就是名副其实的“著名专家”了。事实上现在他的名字曾被列入全国仅80人的2005-2006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其中胸心外科方面的只有3人,而上海就他一人。(在最后一刻被剔除,最后通过的只有79名,浪费了一个名额) 但是他违规抢跑作弊行为的代价太大了,成了一种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违法行为。如果别人也像他一样做,这些成果早就被他人夺取了,那还轮得到他刘中民? 即使是日本的731,德国的法西斯也只敢在战争状态下乘乱用别国的百姓做试验,一旦恢复到和平状态,也不敢再做了,更不会拿自己的同胞做试验。从这个意义上讲,东方医院刘中民的残忍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了。 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遵纪守法的医务人员,在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伦理的准则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坚决唾弃一切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约束,无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学科研领域里违规抢跑的伪“专家”。
2008-06-17 11: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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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医学大会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指出:在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中,应优先考虑人体对象的健康幸福,其次考虑科学和社会的利益。参加研究的对象必须是自愿的,了解研究项目情况的。涉及人体对象的医学研究只能由科学上合格的人员来承担。
2008-06-17 11:47:24
在 造假医生刘中民 留言:
医疗行为必须守法
在所有科学门类中,医学是一门发展缓慢的科学。因为科学要发展,离不开实验,其它学科可以通过大量的实验,从而推动该学科的快速发展,但是医学不能。因为它是以人体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不允许以发展医学为理由,用大量活人做试验。而一项新的医疗技术或是药物要能用于临床,又必须经过临床试验这个阶段,这对矛盾是医学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医疗新技术还是药物,要进行临床实验,其前提必须是大量动物实验获得成功,保证相对的安全性。然后提出临床实验申请,得到国家医疗监管部门批准。再找志愿病人进行临床实验。进行临床实验前必须如实告之病人详情,经家属或病人本人签字才可进行实验性治疗。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更具体:
上海医疗机构欲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必须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6个方面的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进行评审。再由市卫生局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并在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2003年3月至9月,刘中民在为陈凤英所做的围绕以“心肺移植手术”为中心的行为,从术前诊断,决定手术,等待供体开始,直至手术失败,偷运尸体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在为周宜清所做的多项实验性手术里,也没有一项是获得准入许可的。在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些经过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但是,刘中民无视法律规定,非法试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不负责任,威胁医疗安全,已经构成了违法。
绝大多数的医院和医生都能遵守法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不做不该做的事。具备条件的也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恪守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一切按规定,按程序做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在科研中要取得一些进展是很难的。
可是上海东方医院的刘中民不一样,他对名利非常看重,他到日本去了一个月,回来后就以留日博士自居,到德国去了一年,回来摇身一变,又变成了所谓留德博士,更滑稽的是加上他到美国去了5个月,总共在国外待了19个月,回来后却又变成了心脏外科的“著名专家”和浦东新区的引进人才。
尽管如此,刘中民心中明白,在医学界,光徒有虚名是不行的,作为心脏外科专家必须有一手过硬的手术技术。
可是在高手林立的上海心胸外科医学界,对于一个当年没有读过医学本科和心脏外科研究生专业的他来说,要想成为“著名专家”谈何容易?于是他把主攻方向定在人工心脏,心肺移植这两个国内还是属于空白的项目上,如果能够搞出名堂,那就是后来居上,名利双收了。
本来,一个人有志于填补国内空白,攀登科学高峰并不是什么坏事,可是由于刘中民急功近利,极端自私的心态作怪,他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他的胆子挺大,他敢在没有得到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为病人做心肺移植手术,敢在未经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为患者做实验性手术,敢把没有“注册证”的人工心脏用于临床,敢把在国际上尚处在动物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种植,肌细胞移植用在活人身上。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假造的学术论文,
他在已做的9例人工心脏手术者中,有7人死于脑部并发症,存活时间在一周和15个月之间,目前仍存活2人中,其中一人呈全身瘫痪状态。尽管如此,他还不惜用欺骗的手法,在媒体上到处吹嘘自己是国内做人工心脏手术并获得成功最多的人,而他所用的柏林人工心脏,属于由国家药监局直接监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监局证实,是没有合法的“注册证”的。
他在2002年5月9日刚拿到同济大学关于成立“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批文,2003年3月26日就在物色陈凤英做心肺移植手术了,这中间只经过了10个月的时间,不知在这10个月中,他有没有做过相对简单的心脏移植手术和动物试验,即使这些全做了并取得了成功,也还需要一个观察疗效的过程吧?怎么可能仅用10个月的时间,就使医术从无到有,一步跨入心肺联合移植的医学顶峰呢?照此大跃进的速度,岂不是再给他10年时间,就可以做人脑移植手术了?
在竞争激烈的学术领域,他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抢跑的作弊行为。他想用这种作弊的手法取得第一手经验,一旦侥幸成功,那在上海乃至全国的心胸血管外科方面的权威就是他了。他就是名副其实的“著名专家”了。事实上现在他的名字曾被列入全国仅80人的2005-2006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其中胸心外科方面的只有3人,而上海就他一人。(在最后一刻被剔除,最后通过的只有79名,浪费了一个名额)
但是他违规抢跑作弊行为的代价太大了,成了一种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违法行为。如果别人也像他一样做,这些成果早就被他人夺取了,那还轮得到他刘中民?
即使是日本的731,德国的法西斯也只敢在战争状态下乘乱用别国的百姓做试验,一旦恢复到和平状态,也不敢再做了,更不会拿自己的同胞做试验。从这个意义上讲,东方医院刘中民的残忍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了。
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遵纪守法的医务人员,在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伦理的准则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坚决唾弃一切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约束,无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学科研领域里违规抢跑的伪“专家”。
2008-06-17 11:28:36
在 造假医生刘中民 留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e600da01000axo.html
医疗行为必须守法,刘中民的要害是违法。
在所有科学门类中,医学是一门发展缓慢的科学。因为科学要发展,离不开实验,其它学科可以通过大量的实验,从而推动该学科的快速发展,但是医学不能。因为它是以人体作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各国法律都有规定,不允许以发展医学为理由,用大量活人做试验。而一项新的医疗技术或是药物要能用于临床,又必须经过临床试验这个阶段,这对矛盾是医学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医疗新技术还是药物,要进行临床实验,其前提必须是大量动物实验获得成功,保证相对的安全性。然后提出临床实验申请,得到国家医疗监管部门批准。再找志愿病人进行临床实验。进行临床实验前必须如实告之病人详情,经家属或病人本人签字才可进行实验性治疗。
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2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002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更具体:
上海医疗机构欲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必须分别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医药卫生技术、卫生管理、卫生经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法学等6个方面的专家,对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适用性、医疗机构的学科人员等资质条件、以及其他支撑条件进行评审。再由市卫生局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规范的原则,作出准入许可决定,并在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诊疗科目中注明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方可进入临床试用。
2003年3月至9月,刘中民在为陈凤英所做的围绕以“心肺移植手术”为中心的行为,从术前诊断,决定手术,等待供体开始,直至手术失败,偷运尸体的整个过程,都是在未获得准入许可的非法状态下进行的。
在为周宜清所做的多项实验性手术里,也没有一项是获得准入许可的。在他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根本就没有这些经过核准的医疗技术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上海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办法》对医疗新技术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对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但是,刘中民无视法律规定,非法试用这些原本需要严格规范管理的医疗新技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严重不负责任,威胁医疗安全,已经构成了违法。
绝大多数的医院和医生都能遵守法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不做不该做的事。具备条件的也严格遵守医学准则和伦理原则,恪守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尊重人的生命和尊严,一切按规定,按程序做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在科研中要取得一些进展是很难的。
可是上海东方医院的刘中民不一样,他对名利非常看重,他到日本去了一个月,回来后就以留日博士自居,到德国去了一年,回来摇身一变,又变成了所谓留德博士,更滑稽的是加上他到美国去了5个月,总共在国外待了19个月,回来后却又变成了心脏外科的“著名专家”和浦东新区的引进人才。
尽管如此,刘中民心中明白,在医学界,光徒有虚名是不行的,作为心脏外科专家必须有一手过硬的手术技术。
可是在高手林立的上海心胸外科医学界,对于一个当年没有读过医学本科和心脏外科研究生专业的他来说,要想成为“著名专家”谈何容易?于是他把主攻方向定在人工心脏,心肺移植这两个国内还是属于空白的项目上,如果能够搞出名堂,那就是后来居上,名利双收了。
本来,一个人有志于填补国内空白,攀登科学高峰并不是什么坏事,可是由于刘中民急功近利,极端自私的心态作怪,他开始走上了违法犯罪之路。他的胆子挺大,他敢在没有得到准入许可的情况下为病人做心肺移植手术,敢在未经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违法为患者做实验性手术,敢把没有“注册证”的人工心脏用于临床,敢把在国际上尚处在动物试验阶段的干细胞种植,肌细胞移植用在活人身上。敢冒天下之大不违,在权威刊物上发表假造的学术论文,
他在已做的9例人工心脏手术者中,有7人死于脑部并发症,存活时间在一周和15个月之间,目前仍存活2人中,其中一人呈全身瘫痪状态。尽管如此,他还不惜用欺骗的手法,在媒体上到处吹嘘自己是国内做人工心脏手术并获得成功最多的人,而他所用的柏林人工心脏,属于由国家药监局直接监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国家药监局证实,是没有合法的“注册证”的。
他在2002年5月9日刚拿到同济大学关于成立“器官移植研究中心”的批文,2003年3月26日就在物色陈凤英做心肺移植手术了,这中间只经过了10个月的时间,不知在这10个月中,他有没有做过相对简单的心脏移植手术和动物试验,即使这些全做了并取得了成功,也还需要一个观察疗效的过程吧?怎么可能仅用10个月的时间,就使医术从无到有,一步跨入心肺联合移植的医学顶峰呢?照此大跃进的速度,岂不是再给他10年时间,就可以做人脑移植手术了?
在竞争激烈的学术领域,他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规抢跑的作弊行为。他想用这种作弊的手法取得第一手经验,一旦侥幸成功,那在上海乃至全国的心胸血管外科方面的权威就是他了。他就是名副其实的“著名专家”了。事实上现在他的名字曾被列入全国仅80人的2005-2006年度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评审结果公示名单,其中胸心外科方面的只有3人,而上海就他一人。(在最后一刻被剔除,最后通过的只有79名,浪费了一个名额)
但是他违规抢跑作弊行为的代价太大了,成了一种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违法行为。如果别人也像他一样做,这些成果早就被他人夺取了,那还轮得到他刘中民?
即使是日本的731,德国的法西斯也只敢在战争状态下乘乱用别国的百姓做试验,一旦恢复到和平状态,也不敢再做了,更不会拿自己的同胞做试验。从这个意义上讲,东方医院刘中民的残忍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了。
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所有遵纪守法的医务人员,在遵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伦理的准则下,在取得合法资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坚决唾弃一切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法律的约束,无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在医学科研领域里违规抢跑的伪“专家”。
2008-06-17 11: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