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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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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9 条)

网络接入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留言:

你说的观点我是同意的,但论据不是那么回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不是讲接入商的,第二十条才是针对接入商的。恰恰是有避风港的。这些是有关著作权的规定。至于草案的那条,说的很笼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止是接入商。我在日志里讨论的都是民法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问题。不是国家专政行为的东西。

至于现在拔网线,根本没什么好讨论的,根本已经超出了法律讨论的范围了,那是另一个世界的事。

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 留言:

关于此文我写了一个帖子,找不到引用通告,发在这里供阮兄参考。

《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没有为拔网线提供合法性
http://www.blawgdog.com/article.asp?id=722

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 留言:

阮兄,

本文作者不懂中国,你不懂法律。合起来,就是啥也不懂。

法律条文不是四级阅读题。谬种大多从善意的无知者那里开始流传。

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 留言:

我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这篇东西整个立论和推演过程完全是错误的。


法律条文不能这样想当然地孤立理解,更不能望文生义。这样写东西是不严谨的——我知道挑非专业人士的毛病是狠不厚道的,但也建议你好好作一些research的工作,否则很容易放黄腔。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这个条例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这个概念来源于WIPO的WCT(世界版权公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无论如何无论如何都不是你说的这个意思。

法律和经济学、工程师一样,是一门专门的技术。需要潜心学习后,才可谨慎发言,尽管阮兄的确知识广博,但也不等于可以无师自通。

《波士顿法律》中的一个案例 留言:

其实在盘问环节,证人是只用回答Yes或No的。法官也会打断这种诱供。第二个问题就会遭到对方律师的阻止。另外那些“That's not unreasonable, is it? for the groom to be sure before he walks down the aisle? Is that unreasonable?”之类confusing的话,都是会被打断的。
至于那最长的一句回答,是不可能的。

世界上最脏的城市 留言:

触目惊心!

有一个地方有一点点疏漏,141是在《中国统计年鉴2006》中的数字,其统计时段是2005年。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06/indexch.htm
或者
http://www.stats.gov.cn/tjsj/qtsj/hjtjzl/hjtjsj2005/t20061205_402369807.htm

二起政府行为 留言:

呵呵,我的意思是,尽管可能是真实的,但你的来源只是一个回贴,这似乎不够严谨。这样的帖子,万一是我写的怎么办?

Google推出面部搜索 留言:

似乎没那么玄,是图片所在网页里有被搜索的词汇文本,另外可能还加进点通过Google识图所获得的标签。

二起政府行为 留言:

阮一峰你好,

有两个请求:第一是希望交换一下链接——尽管不交换我也已经订了你的RSS,但还是希望交换一下
我的博客是
http://www.BLawgDog.com

第二,你说的第二起政府行为的来源是什么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