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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曾经待定义的我的31岁 留言:
文章从前半段栩栩如生的个人亲历记忆,过渡到后半段指责国民党马政府的路线“不是弹回党国体制,就是被纳入中国体制”,中间其实有个巨大的逻辑鸿沟。以马政府没有贯彻“转型正义”为理由,就判定国民党治下仍有回到白色恐怖的可能,这个推理的逻辑并不充分。起码作者应该分析,具体到当前执行的哪些政策和路线,因为怎么样的演化,有可能导致多元价值观被颠覆的后果。但如此关键的逻辑推导在文中付诸阙如。而文中着力强调的国民党的外来身份和数十年历史包袱,就像强调一个人的基因中含有使其沦为罪犯的因素一样,听起来像是是另一种版本的出身论或血统论。 因此我的阅读感受是:本文前半段的感性描述,并没能为后半段的理性诉求起到加分的作用。当然本文不是政治论文,以严密的逻辑来要求它似乎也有些苛责。但终归不应当出现巨大的逻辑断层。读者的思路无法随之递进,只有将其视作文宣。实际上,这篇文章的理路也和深绿文宣的常见脉络如出一辙。 本文中更有意义的话题恰恰是作者没有展开的话题,即社会需要怎么样的转型正义?作者承认,公开审判的方式是不适用于这个人情社会的。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公开审判的方式往往只在流血的转型之后才能被付诸实施。如果要求这种转型正义,那么必然后果就是转型前的体制将动用一切力量来阻止转型的发生,迫使社会一定要走向流血转型。因此,从减小阻力,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呼唤一种宽容的转型正义,是一种务实做法,而非单单出于人情的考量。只有提供了这种转型正义,转型前的体制才可能有配合转型的动力。国民党用了两代人的时间,自身不流血的完成了这个转型,应当被视作一种自我救赎,得到伦理上的宽容。过去的苦难不容被忘却,但是要因此追问到今日具体个人的责任,实际后果就是再一次震荡整个社会。 因此,比起宣誓信念和决心,讨论以什么样的进路可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这种信念和决心,更务实、更有意义。问题和主义之争并没有完结,一个世纪之后它仍然横亘在我们面前。
2009-08-07 06:31:37
在 因地制宜,创造优势 留言:
赵紫yang在六-四的一念之慈,改变不了他前半生的满手血腥。
2009-07-11 20:50:13
在 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 留言:
引用Sandico的发言: 我觉得楼上的第3点挺可笑的.比如我是一个贼,如果我知道有这样一个可以卖失物的地方,你觉得我是会卖掉还是会扔掉?什么叫废品?我觉得楼上这位笔者的观点有待改进. 其次,我觉得以个人信用存在的这种公司的公信力实在有待考究.
引用Sandico的发言:
2008-11-16 01:47:59
补充一句话:这个事例中,我认为真正需要法律来调整,而无法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自行调节的地方只有一处。即无因管理制度只限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以管理人从事管理行为支出的成本为限。而事实上,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索要的报酬,只要低于被管理人如果不接受该管理而可能蒙受的损失,被管理人是理性人的话都会接受。比如管理一张对被管理人十分重要的契据,和管理一张对被管理人来说已经失效的契据,付出的成本不会相差太多,但被管理人愿意为此支付的报酬金额则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被管理人可以求助于法律来调整报酬金额,使得双方以一个接近于公众心理价位的价格完成交换。但这个情况,不适用于阮先生所谈的这个事例。故而法律不介入并无不妥。
2008-11-13 05:00:43
1、《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即“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制度是不是“没有引导社会正气,而且助长不良之风。且不说拾金不昧的美德可能离我们越来越远”?我认为正相反。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帮助他人就仅仅只能得到舆论评价上的激励;而有了这个制度,帮助他人则可能得到具体物质上的激励。哪种激励效果更强自不待言。如果社会的总目标是鼓励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的行为,则允许更强的激励存在并无不妥。 2、其行为会不会”转化成一种变相敲诈”?我认为不会。如果该行为要收取报酬并由市场来定价的话,不可能大于被帮助人愿意支付的成本。否则被帮助人宁可放弃接受。就如本例,该大学生觉得80元收费不合理而拒绝支付,宁可自己去重新办一个证,该公司就一分钱也拿不到(身份证是不可能流通物,无法再转让给其他人)。因此经过多次市场博弈之后,为他人保管身份证的价格必然会降低到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上,无法形成敲诈。 3、如果他怀疑该公司是犯罪分子在销赃,在法律上他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该公司是明知这个身份证为赃物而仍然取得。这点有相当难度,很难证明该公司是捡到该身份证还是从犯罪分子手中取得该身份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觉得这种公司销赃的可能性并不比废品收购站更大。至少在实践中,如果这种公司因为有销赃的可能性而应该被取缔,则我认为我国所有的废品收购站都应该因同理而被取缔。 4、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著作应该很多,都比我随便敲的这句话阐述得清楚。阮先生不妨google一下。我仅仅是说一个思路。
2008-11-13 04:44:19
我很关心的是哪家公司的失物来源是什么? 为什么别人捡到东西会送到他哪里去? 是不是和盗贼根本就是一伙的?
2008-11-13 00:54:12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zola这个人办事不牢。
2008-07-07 17:11:30
在 字符编码笔记:ASCII,Unicode和UTF-8 留言:
标题“6. Unicode与UTF-8之间的转换”不严谨。 Unicode是一种字符集,概念比较抽象,你已经提到,它存储的时候必须用适当的编码方式。 你的标题的意思,实际上是UTF-16和UTF-8之间的转换。 至于windows notepad保存对话框的编码方式列表中列出“Unicode”这一个名字,实际上是一个通俗的称呼(来自windows NT的早期版本的习惯,一直沿用),指UTF-16,而不是严格的称呼。希望你行文不要受这个影响。
2008-05-08 17:15:07
在 工作多少年才能买房? 留言:
怪房产商不公平! 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外地人跑到上海来,房价会这么高吗?地,只有这么多。而人,可以无限增加。当然物以稀为贵咯。 所以房价的问题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事情,不能简单怪责哪一方。
2007-12-29 00:01:49
引用且听枫吟的发言: 哈哈哈哈,阮同学的blog上,还真是什么鸟都有
引用且听枫吟的发言:
2007-10-29 01:13:40
引用且听枫吟的发言: 老罗说,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个人感觉,这件事儿还是让看客自己评判吧,怎样解释都是多余的 而且越描越黑
2007-10-28 21:06:38
周无赖现在在干吗?准备去德国领奖吗?有谁知道,说说。
2007-10-25 17:40:45
我在一年前把Zuola在Gtalk的帐号联系封掉了。 我本来想把对话记录列出来,但是考虑到Gtalk的对话都是有记录的,他可以搜出来,所以我就不列出来了。只是重点交代一下。 我对他的印象为什么那么坏?因为有好几次跟他聊的时候,有些问题我搞不懂的,就请教他,他很喜欢用这种口气跟你说话:我没有义务教你/我没有义务帮你。 老是强调没有义务,意思就是说,有报酬的话我才帮,没报酬的话免谈。因为帮人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有条件的交换。 所以当我一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毫不怀疑地说:这就是周曙光!没错,就是他,他就是这个样子的! 一年前强调没有义务帮人,一年后看到新闻说他帮人之前拿了许多条件,我觉得是不谋而合的。 用Geek的方式来讲, “没有义务帮你” “有好处才帮你” 就是周曙光的【数字指纹】,MD5验证通过,就是他了没错!
2007-10-18 04:52:38
西宁人的信里说周无赖:“晚上你玩电脑,白天不睡到下午4~5点三番五次请不起你。” 白天睡这么久,这根本就不像办事的人。反而看出周就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浪荡子,混到哪里算哪里,打着帮助拆迁户的招牌,到处骗吃骗喝,捞着一票是一票。 谁要是叫周曙光去帮助他们维权,真是瞎了眼了! 一个初中文化程度的人,书没看过几本,脑子里空空如也,什么基本常识也不知道,周无赖还以为是几十年前打土匪分地产阶段啊?! 当今社会,要想帮助别人,只有自己先强大起来!!!
2007-10-13 17:49:13
在 禁止“群租”是否合法? 留言:
引用jinsanlee的发言: 这是房东与租客的事,除非房东(屋主)去控告租客;租客只是“违约”而不是“违法”,政府有什么理由 要劳师动众去拆 人民家里的东西?……这实在是:政府在发神经!
引用jinsanlee的发言:
2007-10-12 00:42:59
上次周无赖到google闹事,跟google前台的对话,我就非常鄙视周无赖了。 一个前台的职责无非就是要接待一些来客、来电的记录,而并不是接待无赖或处理业务问题的,更不是倾听你诉苦的。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周无赖的镜头始终对着这个前台MM,未做任何处理,就是CCTV在采访一些未确定的事件时也会将人物马赛克处理一下,周无赖考虑过人家今后的处境吗?这样做周无赖已经侵犯人家隐私权和肖像权,是罪加一等。 上次google已经放过周无赖了,周无赖越发得意了,我就知道周无赖迟早有一天会露出狐狸尾巴。 人为了出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制社会国家不能连法律常识也没有! 以为自己站在所谓的“正义”立场上就能为所欲为了吗?
2007-10-11 20:47:07
引用pixel32的发言: 不过我不会因为阮一峰支持方舟子就不喜欢阮一峰。
引用pixel32的发言:
2007-10-11 20:03:51
引用老萌的发言: 我很奇怪他为什么自己把信贴出来。
引用老萌的发言:
2007-10-11 17:50:20
我期待这博主有一天能够对方舟子的态度也醒悟过来。
2007-10-10 23:33:45
在 楼夷《美国媒体见闻录》 留言:
lz太夸大了。家庭影院的出现没有冲垮电影院,手机的出现也没能代替固定电话,互联网的出现依然挡不出纸版书籍。 何况,中国只有1亿网民,相比十几亿人口来说,太渺小。lz大概没到农村去过,眼光只看美国,美国和中国有可比性吗? 再退一步说,就说电视、电台、报纸要衰落,也要很多很多年后,算五十年吧。请问,五十年后,lz还有多少精力会管这些屁事? 看lz's blog有一段时间了,觉得lz在象牙塔里待的时间太长了,和现实社会有点脱节。个人感觉,不一定对。
2007-10-08 17:24:58
建议阮先生先了解了解:《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7-09-18 17:41:33
是不是违法还有待商榷。
2007-09-16 21:42:19
在 权证的骗局:12000亿人民币买卖一张废纸 留言:
此文很好!看了大有补益。 阮先生应该多写这样的文章,把个人专业和社会现象结合在一起。
2007-09-08 01:34:22
在 句法的发展 留言:
引用Ruan YiFeng的发言: 顺便说一句,有人说“了”是语气助词,我觉得“了”提示了时态,表示过去时。
引用Ruan YiFeng的发言:
2007-09-01 02:39:43
在 一个卖菜的互联网记者 留言:
周曙光绝对不可能有大的出息,无非也就是哗众取宠一番类似芙蓉姐姐。 因为周读书太少,不管是正规学历还是杂读博览,周都缺的太多太多,这些缺乏将直接导致周认识问题的肤浅。 阮先生也算知识分子,可曾见过中外历史上出现过类似的人物?
2007-08-29 02:32:59
在 医科毕业生到哪里去了? 留言:
如果政府非常有钱,把毕业生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还是存在一个分配的问题。好单位和好职位毕竟有限,就算政府绝对公正,也还是有人会落到差的单位上,是不是? 中国好不容易从计划经济中走出,目前的确有很多社会问题,我们需要的是耐心和爱护,而不是一味指责和批评。 欧洲也是从中世纪里走过来的,美国也经受过经济大萧条,苏联也有阵痛。没有国家是完美的,阮先生对中国的要求太高了,我看,就算把阮先生放到欧洲等发达国家,我估计阮先生也会牢骚一大堆。
2007-08-29 02:27:43
引用Ruan YiFeng的发言: 这段录像我也反感,干嘛同前台小姐过不去啊,应该直接去找李开复。
2007-08-29 02:18:42
在 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留言:
我不知道这个博客主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就爱转贴些或自己写一些个灰色甚至黑色的新闻,哪哪的警察渎职了,哪哪的城管欺负人了,哪哪的煤矿死人了,这些个还算好的,更有甚者,总转些国外的中文报导,其实这类报导根本就不用看,简单的用两个关键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中国、黑幕。且不说这些个所谓的新闻一点儿新意都没有,就算它是真的新闻又怎么样,人将不人国将不国了吗?
2007-08-19 23:29:22
》》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 今年是2007年,阁下在撰写blog时碰到过什么麻烦吗? 我发觉阁下总是喜欢无限夸大中国的某些不足之处。
2007-08-17 00:48:29
留言(29 条)
在 曾经待定义的我的31岁 留言:
文章从前半段栩栩如生的个人亲历记忆,过渡到后半段指责国民党马政府的路线“不是弹回党国体制,就是被纳入中国体制”,中间其实有个巨大的逻辑鸿沟。以马政府没有贯彻“转型正义”为理由,就判定国民党治下仍有回到白色恐怖的可能,这个推理的逻辑并不充分。起码作者应该分析,具体到当前执行的哪些政策和路线,因为怎么样的演化,有可能导致多元价值观被颠覆的后果。但如此关键的逻辑推导在文中付诸阙如。而文中着力强调的国民党的外来身份和数十年历史包袱,就像强调一个人的基因中含有使其沦为罪犯的因素一样,听起来像是是另一种版本的出身论或血统论。
因此我的阅读感受是:本文前半段的感性描述,并没能为后半段的理性诉求起到加分的作用。当然本文不是政治论文,以严密的逻辑来要求它似乎也有些苛责。但终归不应当出现巨大的逻辑断层。读者的思路无法随之递进,只有将其视作文宣。实际上,这篇文章的理路也和深绿文宣的常见脉络如出一辙。
本文中更有意义的话题恰恰是作者没有展开的话题,即社会需要怎么样的转型正义?作者承认,公开审判的方式是不适用于这个人情社会的。但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公开审判的方式往往只在流血的转型之后才能被付诸实施。如果要求这种转型正义,那么必然后果就是转型前的体制将动用一切力量来阻止转型的发生,迫使社会一定要走向流血转型。因此,从减小阻力,减少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呼唤一种宽容的转型正义,是一种务实做法,而非单单出于人情的考量。只有提供了这种转型正义,转型前的体制才可能有配合转型的动力。国民党用了两代人的时间,自身不流血的完成了这个转型,应当被视作一种自我救赎,得到伦理上的宽容。过去的苦难不容被忘却,但是要因此追问到今日具体个人的责任,实际后果就是再一次震荡整个社会。
因此,比起宣誓信念和决心,讨论以什么样的进路可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这种信念和决心,更务实、更有意义。问题和主义之争并没有完结,一个世纪之后它仍然横亘在我们面前。
2009-08-07 06:31:37
在 因地制宜,创造优势 留言:
赵紫yang在六-四的一念之慈,改变不了他前半生的满手血腥。
2009-07-11 20:50:13
在 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 留言:
你说“你觉得”没有用的,关键是证据。
2008-11-16 01:47:59
在 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 留言:
补充一句话:这个事例中,我认为真正需要法律来调整,而无法依靠市场的力量来自行调节的地方只有一处。即无因管理制度只限管理人收取的报酬以管理人从事管理行为支出的成本为限。而事实上,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索要的报酬,只要低于被管理人如果不接受该管理而可能蒙受的损失,被管理人是理性人的话都会接受。比如管理一张对被管理人十分重要的契据,和管理一张对被管理人来说已经失效的契据,付出的成本不会相差太多,但被管理人愿意为此支付的报酬金额则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被管理人可以求助于法律来调整报酬金额,使得双方以一个接近于公众心理价位的价格完成交换。但这个情况,不适用于阮先生所谈的这个事例。故而法律不介入并无不妥。
2008-11-13 05:00:43
在 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 留言:
1、《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即“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制度是不是“没有引导社会正气,而且助长不良之风。且不说拾金不昧的美德可能离我们越来越远”?我认为正相反。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帮助他人就仅仅只能得到舆论评价上的激励;而有了这个制度,帮助他人则可能得到具体物质上的激励。哪种激励效果更强自不待言。如果社会的总目标是鼓励人们之间的互相帮助的行为,则允许更强的激励存在并无不妥。
2、其行为会不会”转化成一种变相敲诈”?我认为不会。如果该行为要收取报酬并由市场来定价的话,不可能大于被帮助人愿意支付的成本。否则被帮助人宁可放弃接受。就如本例,该大学生觉得80元收费不合理而拒绝支付,宁可自己去重新办一个证,该公司就一分钱也拿不到(身份证是不可能流通物,无法再转让给其他人)。因此经过多次市场博弈之后,为他人保管身份证的价格必然会降低到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合理价格上,无法形成敲诈。
3、如果他怀疑该公司是犯罪分子在销赃,在法律上他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该公司是明知这个身份证为赃物而仍然取得。这点有相当难度,很难证明该公司是捡到该身份证还是从犯罪分子手中取得该身份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觉得这种公司销赃的可能性并不比废品收购站更大。至少在实践中,如果这种公司因为有销赃的可能性而应该被取缔,则我认为我国所有的废品收购站都应该因同理而被取缔。
4、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经济学分析著作应该很多,都比我随便敲的这句话阐述得清楚。阮先生不妨google一下。我仅仅是说一个思路。
2008-11-13 04:44:19
在 读者来信:失物招领可以收费吗? 留言:
我很关心的是哪家公司的失物来源是什么?
为什么别人捡到东西会送到他哪里去?
是不是和盗贼根本就是一伙的?
2008-11-13 00:54:12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zola这个人办事不牢。
2008-07-07 17:11:30
在 字符编码笔记:ASCII,Unicode和UTF-8 留言:
标题“6. Unicode与UTF-8之间的转换”不严谨。
Unicode是一种字符集,概念比较抽象,你已经提到,它存储的时候必须用适当的编码方式。
你的标题的意思,实际上是UTF-16和UTF-8之间的转换。
至于windows notepad保存对话框的编码方式列表中列出“Unicode”这一个名字,实际上是一个通俗的称呼(来自windows NT的早期版本的习惯,一直沿用),指UTF-16,而不是严格的称呼。希望你行文不要受这个影响。
2008-05-08 17:15:07
在 工作多少年才能买房? 留言:
怪房产商不公平!
如果没有那么多的外地人跑到上海来,房价会这么高吗?地,只有这么多。而人,可以无限增加。当然物以稀为贵咯。
所以房价的问题是一个牵涉到方方面面的事情,不能简单怪责哪一方。
2007-12-29 00:01:49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我的话里两次提到你,都是“人”,你却称呼别人“鸟”,你这个人果然不咋的,我没看错。
2007-10-29 01:13:40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老罗那种似是而非的所谓“语录”,也有人当真?把老罗的话挂在嘴边的人,我就知道你这个人不咋的。
2007-10-28 21:06:38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周无赖现在在干吗?准备去德国领奖吗?有谁知道,说说。
2007-10-25 17:40:45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我在一年前把Zuola在Gtalk的帐号联系封掉了。
我本来想把对话记录列出来,但是考虑到Gtalk的对话都是有记录的,他可以搜出来,所以我就不列出来了。只是重点交代一下。
我对他的印象为什么那么坏?因为有好几次跟他聊的时候,有些问题我搞不懂的,就请教他,他很喜欢用这种口气跟你说话:我没有义务教你/我没有义务帮你。
老是强调没有义务,意思就是说,有报酬的话我才帮,没报酬的话免谈。因为帮人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有条件的交换。
所以当我一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毫不怀疑地说:这就是周曙光!没错,就是他,他就是这个样子的!
一年前强调没有义务帮人,一年后看到新闻说他帮人之前拿了许多条件,我觉得是不谋而合的。
用Geek的方式来讲,
“没有义务帮你”
“有好处才帮你”
就是周曙光的【数字指纹】,MD5验证通过,就是他了没错!
2007-10-18 04:52:38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西宁人的信里说周无赖:“晚上你玩电脑,白天不睡到下午4~5点三番五次请不起你。”
白天睡这么久,这根本就不像办事的人。反而看出周就是一个游手好闲的浪荡子,混到哪里算哪里,打着帮助拆迁户的招牌,到处骗吃骗喝,捞着一票是一票。
谁要是叫周曙光去帮助他们维权,真是瞎了眼了!
一个初中文化程度的人,书没看过几本,脑子里空空如也,什么基本常识也不知道,周无赖还以为是几十年前打土匪分地产阶段啊?!
当今社会,要想帮助别人,只有自己先强大起来!!!
2007-10-13 17:49:13
在 禁止“群租”是否合法? 留言:
如果把出租房屋变成 旅馆性质 ,就是违法了。可以依法取缔。
客观说,群租需要清理,但方式方法值得商榷。
2007-10-12 00:42:59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上次周无赖到google闹事,跟google前台的对话,我就非常鄙视周无赖了。
一个前台的职责无非就是要接待一些来客、来电的记录,而并不是接待无赖或处理业务问题的,更不是倾听你诉苦的。
而且在整个过程中周无赖的镜头始终对着这个前台MM,未做任何处理,就是CCTV在采访一些未确定的事件时也会将人物马赛克处理一下,周无赖考虑过人家今后的处境吗?这样做周无赖已经侵犯人家隐私权和肖像权,是罪加一等。
上次google已经放过周无赖了,周无赖越发得意了,我就知道周无赖迟早有一天会露出狐狸尾巴。
人为了出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法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法制社会国家不能连法律常识也没有!
以为自己站在所谓的“正义”立场上就能为所欲为了吗?
2007-10-11 20:47:07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这是当然,阮博主还是不错的:)
2007-10-11 20:03:51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如果周自己不先动手采取主动。一旦给别人揭发出,他就被动了。
这是周高明的地方。
总之,周的思想注定了他只能是一个小混混,骗骗广大心地善良的人而已。
现在网络上有一股风气很不好,就是:看到草根必定支持,看到弱势群体必定掌声鼓励。然而,草根、穷人、弱势群体,他们做的事情就一定是对的吗?
2007-10-11 17:50:20
在 令人失望的周曙光 留言:
我期待这博主有一天能够对方舟子的态度也醒悟过来。
2007-10-10 23:33:45
在 楼夷《美国媒体见闻录》 留言:
lz太夸大了。家庭影院的出现没有冲垮电影院,手机的出现也没能代替固定电话,互联网的出现依然挡不出纸版书籍。
何况,中国只有1亿网民,相比十几亿人口来说,太渺小。lz大概没到农村去过,眼光只看美国,美国和中国有可比性吗?
再退一步说,就说电视、电台、报纸要衰落,也要很多很多年后,算五十年吧。请问,五十年后,lz还有多少精力会管这些屁事?
看lz's blog有一段时间了,觉得lz在象牙塔里待的时间太长了,和现实社会有点脱节。个人感觉,不一定对。
2007-10-08 17:24:58
在 禁止“群租”是否合法? 留言:
建议阮先生先了解了解:《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7-09-18 17:41:33
在 禁止“群租”是否合法? 留言:
是不是违法还有待商榷。
2007-09-16 21:42:19
在 权证的骗局:12000亿人民币买卖一张废纸 留言:
此文很好!看了大有补益。
阮先生应该多写这样的文章,把个人专业和社会现象结合在一起。
2007-09-08 01:34:22
在 句法的发展 留言:
要看“了”字在什么词后面,如果在动词或者形容词后面,表示动作或变化已经完成。
“了”字在正规的语法书上从来没有语气组词这种说法。
2007-09-01 02:39:43
在 一个卖菜的互联网记者 留言:
周曙光绝对不可能有大的出息,无非也就是哗众取宠一番类似芙蓉姐姐。
因为周读书太少,不管是正规学历还是杂读博览,周都缺的太多太多,这些缺乏将直接导致周认识问题的肤浅。
阮先生也算知识分子,可曾见过中外历史上出现过类似的人物?
2007-08-29 02:32:59
在 医科毕业生到哪里去了? 留言:
如果政府非常有钱,把毕业生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还是存在一个分配的问题。好单位和好职位毕竟有限,就算政府绝对公正,也还是有人会落到差的单位上,是不是?
中国好不容易从计划经济中走出,目前的确有很多社会问题,我们需要的是耐心和爱护,而不是一味指责和批评。
欧洲也是从中世纪里走过来的,美国也经受过经济大萧条,苏联也有阵痛。没有国家是完美的,阮先生对中国的要求太高了,我看,就算把阮先生放到欧洲等发达国家,我估计阮先生也会牢骚一大堆。
2007-08-29 02:27:43
在 一个卖菜的互联网记者 留言:
你认为李开复会见他吗?如果李开复见了他,李开复就不是李开复了。
我希望阮先生能够切实的了解了周曙光后,才为他说话。而不是因为他做了某件事就迫不及待的宣布支持他。就好像阮先生以前说过义无反顾的支持方舟子,不知道阮先生现在还坚持这个想法吗?
人类需要平等,但,平等不等于平均!
2007-08-29 02:18:42
在 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留言:
我不知道这个博客主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就爱转贴些或自己写一些个灰色甚至黑色的新闻,哪哪的警察渎职了,哪哪的城管欺负人了,哪哪的煤矿死人了,这些个还算好的,更有甚者,总转些国外的中文报导,其实这类报导根本就不用看,简单的用两个关键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中国、黑幕。且不说这些个所谓的新闻一点儿新意都没有,就算它是真的新闻又怎么样,人将不人国将不国了吗?
2007-08-19 23:29:22
在 关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留言:
》》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
今年是2007年,阁下在撰写blog时碰到过什么麻烦吗?
我发觉阁下总是喜欢无限夸大中国的某些不足之处。
2007-08-17 00: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