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翘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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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不够的! 留言:

我是一个600人团队中的部门主管。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一条,我理解它的用意,但是也带来一些负面效果。
比如最近,有几个下属转正,我打算加工资。人力就警告我们,加薪幅度不得超过25%,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这也就是说,我如果想给他转正时多加一部分薪水,我就违法了,必须把加薪幅度控制在25%以内。
结果是,最终我得给工作出色的试用期下属加两次薪。先按照25%转正加,然后再办一次手续,再加5%-15%左右,达到一个我认为他应得的数字。
哭笑不得,奖励优秀的下属,我这还犯法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