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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you

留言(3 条)

关于2的补码 留言:

谢谢,以前一直对为什么用补码很疑惑,现在明白了

Wikipedia的方言版本 留言:

我支持阮一峰的看法,这些方言版本没有什么价值。在中国,方言区在书写的时候都通行使用普通话了,没有太大的方言差异,不存在看不懂中文版的问题。有些方言版本用拼音字母来书写反而弄得不伦不类的,影响维基可信度。

关于"网线被拔"的合法性 留言:

我认为《条例》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词概念上很值得商榷。
平时我们所说的ISP是指网络接入机构,ICP是指网站,分得比较清楚。
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ISP这个名词,砖家们也都各说一词。可以看几个定义:

ISP按照其提供的服务可以分为三类: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接入服务)、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内容服务)、ITP (Internet Technical Provider技术服务)。(CNNIC)

网络服务者是指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网络服务的单位。目前理论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 的含义及分类并没有统一的说法。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一般将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第二类是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为信息传播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或为上网提供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的主体;第三类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是指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或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和自己发送的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或使用超文本链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为用户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信息工具的主体,如电子布告板系统 BBS 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即属此类。(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5-06/28/content_3147477.htm)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
  (1)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2)接入服务提供者。
  (3)主机服务提供者。
  (4)电子公告板系统(即BBS)经营者等。
  (5)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郑成思)

如果按照这种说法,CSDN作为博客提供商其实也是ISP,它为“服务对象”也就是博客作者服务,如果要删除也是由CSDN来删,而不是删了整个CSD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