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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壮士断腕,义无再辱 留言:
我想说阮兄的观点有可取之处,但是有些观点过激了,准确的说,跨过红线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0-01-15 1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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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壮士断腕,义无再辱 留言:
我想说阮兄的观点有可取之处,但是有些观点过激了,准确的说,跨过红线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 纲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0-01-15 10:2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