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的概念和范围
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中国的外债项目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2)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的官方贷款。
(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境外金融机构及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国际银团贷款(境内中资机构份额除外)。
(4)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机构向中国进口部门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5)向外国出口商或国外企业、私人借款,是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账款除外)。
(6)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可转换外币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7)延期付款(贸易信贷),是指在正常的即期结算期后付款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包括远期信用证、非信用证下的延期付款和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是指3个月以上的贸易信贷,贸易信贷则特指3个月以内的贸易信贷。
(8)海外私人存款,是指由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外汇存款。
(9)国际金融租赁,是指境外机构提供,境内机构以获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目的,并且租金包含租赁物成本的租赁。
(10)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是指补偿贸易项下的合同规定以外汇偿还或者经批准改为外汇偿还的债务。
(11)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如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的外汇贷款,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
外债的分类方法
以上各种外债实际上是按外债形式划分的外债,外债也可以按其他标准划分,如按期限划分、按债务人划分、按债权人划分、按有无优惠划分、按是否偿付利息划分等等。其中,按期限划分的外债形式对观察一国的外债负担情况和外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中长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债,短期外债是债务契约规定的本金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外债。短期外债与中长期外债应合理搭配,一般认为,短期外债占外债总余额的比重超过60%时应引起严重关切。
中国的外债余额和期限结构
外债余额的变动既受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也受国内经济的影响。1985~2001年,中国外债余额的控制和期限结构的安排总体情况良好,中国外债余额增长较为缓慢,且一直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在期限结构方面,短期外债占外债总余额的比重绝大多数年份不超过 20%。
反映外债安全程度的相对指标
观察一国外债状况的指标还包括一些相对指标。它们是:
(1)偿债率,这是每年长期外债还本付息额和短期外债付息额与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的百分比,衡量一国当年的偿债负担。
(2)偿息率,这是每年外债付息额与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的百分比,衡量一国在可以借新债还旧债情况下的债务负担。
(3)债务率,这是一国外债余额相对于其货物和服务出口收入的百分比,衡量一国外债对其出口部门的压力。
(4)负债率,这是一国外债余额相对于其国民生产总值或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衡量了一国经济的负债总负担情况。
中国外债安全程度的国际比较
2000年,中国的偿债率是9.2%,而1992年所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18.7%,其中负债最重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28.9%,负债中等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 22.5%,负债最轻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10.9%;2001年,中国的债务率是56.8%,而1992年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是174.4%,其中负债最重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 326.1%;负债中等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203.2%,负债最轻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74.2%;2001年,中国的负债率是14.7%,而1992年所有发展中国家平均是 37.6%,其中负债最重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54.1%,负债中等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38.5%,负债最轻的发展中国家平均是21.3%。因此,与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债偿债压力和负担比较,中国目前的外债状况是良好的,处于非常安全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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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 20: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