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建立

摘自《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二卷)

1907年5月到1908年6月发生了一次经济危机,其中同时伴随着银行系统的危机。从1907年第二季度到1908年第一季度,货币存量下降6.8%。根据有关研究,真实GNP可能下降4.3%或5.6%。这次危机带来了要求金融系统改革的压力。因为危机发生的时候,金本位制正是运行良好,所以问题明显不出在货币标准,而是银行系统。

当时,有各种货币改革的建议。1908年5月,国会通过Aldrich-Vreeland Act,其中要求成立一个National Moneteary Commission来调查货币系统,并且给出改革建议。这个委员会最终给出了23份研究报告,以及一卷最终的建议。这些研究报告纷纷指出,美国金融系统需要一个最后借款人(a lender of last resort)。在建议书中,则提出了明确的立法建议。1912年,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了它的报告。

1913年12月23日,国会通过了Federal Reserve Act,其中的基本内容大致沿袭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这个法案为了应对银行危机,提出创造一种新形式的货币,Federal Reserve Notes,它能被快速发行以满足对流动性的要求。只要商业银行以不同形式的银行资产作为担保,联储就能向它发放贷款。这些“合格证券”(eligible securities)包括了大部分的银行资产,但是排除了投机性投资,比如店头垫款(call loan),这是为了鼓励银行多投资于有真实票据保证的短期、能够自我保持流动性的资产。当联储有黄金保证时,联储券也能被创造出来。事实上,该法案要求联储券至少要有40%的黄金储备。所以,该法案实际上是维护金本位制的,那时金本位制正是如日中天。

只要联储有大量的黄金储备,或者有在危机时吸收黄金的能力,联储就能执行它的最后借款人的功能。但是,当时人们也意识到如果发生大规模、长时期的危机,联储是无力提供金融系统需要的所有流动性的。于是,法案也规定,联储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入国债,然后以国债为准备发行联储券。当时,这一点可能还没有被意识到:公开市场业务是货币扩张的主要途径。

“联储法案”建立的是一家银行的银行,联储不允许向私有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这使它避免了合众国第二银行的命运。更重要的是,“联储法案”没有规定联储的授权到期日。

联储的形式当时是前所未有的,既不同于合众国第一银行和合众国第二银行,也不同于欧洲模式。全国分成12个联邦储备区,成员银行必须要把储备放在本储备区的联储分行;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实施监督职能。理事会与地区分行(尤其是纽约分行)之间的权利斗争在以后的年份中将非常激烈。

联储同时也有监督职能,它能要求成员银行满足储备要求和其他规定。这等于在现有的银行监管体系(当时美国银行分为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的最上方又加了一层。

联储的使命中有一些是相互冲突的。维持金本位制就要求在经济扩张产生国际收支逆差时,收缩信用;而真实票据原则会在经济扩张时,使信用也随之扩张。联储即要在保证黄金储备的条件下充当最后借款人,又要维持金本位制,这决定了联储的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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