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周,有一条微软公司的新闻。
知名黑客网站Cryptome.org,公布了一份微软公司的内部文件。此举惹怒了微软,在施压删除此文件未果后,微软已经与网络供应商交涉,强行关闭了该网站。
我一看就觉得,这是美国版的"拔网线",顿时感到很气愤。强行将他人的网站下线,原来不仅中国人干,美国人也干。太野蛮了!
但是随后,我就看到了这个事件背后的法律知识介绍。微软公司是根据美国《数字千禧年版权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采取这个行动的。
仔细研读DMCA这部法律以后,我不由感叹,美国人拔网线比中国人文明多了。
2.
DMCA规定,如果某个网站侵犯了你的版权,你可以向它的主机服务商发出通知,要求撤下侵权内容。"DMCA通知"(示例一,示例二)必须包含下列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是无效的,收到者可以不予理睬:
1)物理签名或电子签名;
2)侵权内容的具体位置;
3)侵权内容;
4)本人的联系方式;
5)版权遭到侵犯的声明;
6)以上信息皆为事实的声明。
主机公司收到通知后,确认格式正确,并且包含所有上述要素,就要在72小时内采取行动,停止侵权内容的访问(通常是备份后直接删除),然后通知网站的站长。
站长收到删除通知后,如果感到不服,可以向主机公司发出"反通知"(Counter-Notice),要求恢复被删内容的访问。主机公司收到"反通知"后,必须先通知"DMCA通知"发出人,然后在两星期内恢复被删除内容的访问。除非在这期间,版权所有人向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到了法院的禁令(injunction)。
最后,如果"DMCA通知"发错了,发出方必须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
可以看到,整个流程很清楚,规定详细严格,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没有任何一方是高人一等的,一切都按照法律办,绝不会出现申诉无门。要是中国的站长有这种待遇,恐怕早就感动得落泪了。
3.
除了保障站长权益以外,DMCA还极大地免除了第三方公司的连带责任,进一步使得站长们有一个宽松的生存空间。
它规定有四类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1)中介服务提供商(Conduit):比如宽带公司。虽然侵权内容通过它的网络传送,但是它可以完全免责,因为其本身不是使用的目的。
2)缓存服务器(Caching Service):为了提高网络访问速度,暂时性保存访问内容的服务器,可以完全免除侵权的责任。
3)主机公司(Web Host):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主机公司才能免责,比如事先不知道存在侵权、对侵权内容没有控制能力、不鼓励侵权行为的发生、不直接从侵权内容中盈利、在得到通知后迅速移除侵权内容等等。
4)信息定位工具(Information Location Tool):主要是指搜索引擎和信息分类网站,与主机公司相似,它们必须符合上一条的条件才能免责。
由于这些免责条款,美国的主机公司才能放心经营,不会出于恐慌,随便就把客户的网线拔掉,美国的Web 2.0网站也才会如此兴盛发达。
4.
在美国做网站,DMCA就是对你影响最大的法律。
一方面,我们知道,在美国境内提供或下载盗版音乐和电影,轻则罚款,重则坐牢,这是DMCA的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美国网站不会因为一个页面存在违规内容,就导致全站不能访问,这也是DMCA的规定。
5.
就算你不在美国做网站,DMCA依然对你有巨大的影响。
因为我们中很多人,使用的都是美国主机公司的服务,这些公司是必须遵守DMCA的,所以你不能在他们的机器上干违反DMCA的事情。
此外,Google是美国公司,它也要遵守DMCA。这意味着,我们可以向Google发出"DMCA通知",要求它删除某个搜索结果。Google的中国分公司,就有一个专门的中文页面,告诉中国用户应该怎么做,网址是http://www.google.cn/dmca.html。
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减少损失,我们需要了解DMCA。这就是这篇文章的目的。
(完)
摩西英语 说:
一峰看问题就是深入,很好。
2010年3月 1日 16:58 | # | 引用
liyong 说:
google reader 延迟了15min ? 我是正好看到reader里阮的博客点亮就点过来的,还是晚了。 楼上的,你是怎么知道博客更新的?
2010年3月 1日 17:17 | # | 引用
阿辛 说:
什么时候国内也能做到这样,真的是两行热泪夺眶而出了
2010年3月 1日 17:29 | # | 引用
Timesand 说:
阮兄近日都是技术性的文章啊,犀利的社会批判性文章少了。呵呵。也是被逼的啊。我看查建英德《国家公敌》就被屏蔽了。唉,什么世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整日就像个没头苍蝇,浑浑噩噩地活着。活着,活着,这也许就是全部意义。(其实不该在阮兄这里说这些话)
2010年3月 1日 17:57 | # | 引用
nanjingfanyi 说:
法制和人制的区别.
2010年3月 1日 18:35 | # | 引用
box 说:
另一方面,我们也知道,美国网站不会因为一个页面存在违规内容,就导致全站不能访问,这也是DMC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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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对吧?我在godaddy的VPS上的一个站有个图片有版权纠纷,结果GODADDY直接把我的服务器给停了,发了封信让我删除违规页面后才给我开通的。
2010年3月 1日 19:01 | # | 引用
IT的爱好者 说:
美国版文明多了
2010年3月 1日 20:46 | # | 引用
ppdan 说:
美国是法制,我们是人治。
BTW:你的网站打开速度好快啊,托管的吗?
2010年3月 1日 20:58 | # | 引用
quqiu 说:
除了羡慕
还是羡慕
2010年3月 1日 21:08 | # | 引用
WindyWinter 说:
Godaddy的TOS比DMCA规定的要严格一些(为了完全规避自己的责任),一般公司的做法是将“DMCA通知”转发给你,如果你72小时内没有反应,他们再关掉整站。
2010年3月 1日 22:11 | # | 引用
yzb 说:
ms lessig 对千年法是反对态度的
2010年3月 1日 22:13 | # | 引用
Welch 说:
我上次收到DMCA的通知后GODADDY立刻就把我整个IP给suspend了 导致我这个独立IP上的其他站也都无法访问了 版权这块太严了 用国内主机时对于那些IFPI发来的侵权通知文件向来都是无视的
2010年3月 2日 07:50 | # | 引用
classic 说:
而且最强的是就算这么文明,美国人民照样很不爽。你去国外的论坛,digg什么的看看,基本上是对DMCA都是一片反对。而且这个法还是布什执政时候通过的。
2010年3月 2日 08:18 | # | 引用
木鱼猫 说:
墙外的世界总是比墙内有人情味
2010年3月 2日 09:44 | # | 引用
Loki Zhou 说:
Lessig对DMCA的批判是建立在他对网络自由的认同上的,他的著作中很明确的表示了其对政府通过法律或者是行政手段干预网络的不认同,网络作为媒介应该是促进信息的交流和产生的,政府的干预会起到一个阻碍的作用。
2010年3月 2日 13:09 | # | 引用
Loki Zhou 说:
看了博主那篇关于拔网线的文章,其中有些地方觉得是值得商榷的,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与理论并不是与合同法同源的。(或者说他们产生的方式不同,毕竟知识产权法完全是政府出于一些原因而创制与规定的。)故具体做法上会有些许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事实上是按照WIPO的WCT中的条文来规定的,或者说是直接摘抄,如果仅仅从法理上来讲,是合理的。
当然这种合理仅仅是充当法律解释作用的人自身能正确理解这些条文时方能成立。显然,在最高院都喊出CP的事业至上的情况下,这些条文就被扭曲了,诸多行政化的方式是对于这些条文的误解,各级法院在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解上也有许多的偏差,最终导致了现在的局面。
希望博主尽量区分行政化的运用法律与真正的法律本身。
2010年3月 2日 13:23 | # | 引用
WindyWinter 说:
2010年3月 2日 14:19 | # | 引用
matrix 说:
个人觉得,相比而言,我天朝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混乱。
2010年3月 2日 19:33 | # | 引用
godkind 说:
我们连送烟花的都要抓起来。
2010年3月 2日 23:54 | # | 引用
小鱼的互联网观察 说:
法律在我们这里是一个说辞。
2010年3月 3日 11:34 | # | 引用
NIMINGBA 说:
中国政府可能认为搜索引擎有能力控制侵仅内容(黄色内容等),所以要搜索引擎过滤内容。
和一群无知的人谈,能有什么结果?
2010年3月11日 14:52 | # | 引用
加肥猫 说:
法律在墙内就是装饰品。
随便一个文件什么的就干掉你了。
有时甚至什么都不需要,说你有罪你就有罪。
2010年3月16日 09:16 | # | 引用
淬念 说:
学习完毕,总结:
DMCA特点如下:
严密、符合逻辑、平等、具体与完美的可操作性。
2010年3月23日 14:22 | # | 引用
夜色冷月 说:
我们的法律第一是有法难依(可操行太低),第二是有法不依(执法者素质太低)。
2010年9月 7日 11:13 | # | 引用
DDMA 说:
美版停止域名解析也出来了,中国价值观终于输出了。
2010年12月 3日 16:40 | # | 引用
zizi 说:
这篇文章我好像以前看到过,真的是2010年写的?
2011年2月14日 04:40 | # | 引用
Greg 说:
我们的法律第一是有法难依
2011年4月12日 23:27 | # | 引用
碧语 说:
一个月前转载的文章,被DMCA通知了,原来是这么回事``
也没看到原文出处有版权说明的~``
茫茫网海,不知道是怎么被发现的?
2011年9月 8日 11:58 | # | 引用
网友 说:
中国,对政府有意见你也不敢在公开论坛啥地方骂,只能每个人暗在心里骂。美国觉得什么不爽,就直接说,抗议。
2011年12月16日 19:51 | # | 引用
sokoban 说:
下一篇是 Richard Stallman Was Right All Along ?
2012年1月17日 23:50 | # | 引用
Long Curly Red Fashion Wig 说:
DMCA有时太粗暴,有的公司针对中国人不懂法律就天天发这个
2015年12月24日 16:35 | # | 引用
kuroki 说:
在我看来,最可悲的,不过于不懂法律的人说自己权利被侵占,剥夺。
然而在墙内基本很容易见到这样的情况
2016年2月17日 20:23 | # | 引用
berryjam 说:
上个月个人github仓库被DMCA take down临时关闭,折腾了一番后,冥冥之中后看到阮一峰老师的博客,赞一个。
个人也总结了这次DMCA take down 经历,希望能帮助到那些有相同经历的读者找回自己的github仓库。
https://berryjam.github.io/2019/06/%E8%AE%B0github%E4%BB%93%E5%BA%93%E8%A2%ABDMCA-take-down%E7%BB%8F%E5%8E%86/
2019年7月 5日 19:21 | # | 引用
柯广的博客 说:
我10.31即周五收到github的通知邮件,让我24小时之内删除相关内容(PyCharm的破解教程),当时没有看到,然后后面就收到了第二封邮件,仓库已经被屏蔽,我网上搜了下,发现还有24小时的补救机会,于是重新给github发邮件,github说可以开一个24小时的时间窗口,于是我又发封邮件,美国人回复邮件的速度实在太慢,等了2天没有回应,于是我又发了封邮件让github直接删除,果然两天后收到删除邮件,于是我又重新建了一个同名的ddxygq.github.io仓库,将本地对应破解内容删除,重新生成静态页面,重新发布,很快就弄好了,只是博客的提交日志就是从11.15号开始了,这次经历告诉我做个善良的人,不要侵犯别人版权。
2019年11月18日 10:02 | # | 引用
anonymous 说:
仔细研读DMCA这部法律以后,我不由感叹,美国人拔网线比中国人文明多了。
2020年7月18日 22:13 | # | 引用
苏苡茵 说:
笑死. 這只是Copyright Abuse的藉口. 現在, 二創內容就是流量做的夠小, 沒人管你; 流量做的夠大, 甚至都做到盈利水準了, 這時候平台都會捧著你. 只有那些入門晚的, 剛跨入門檻的, 用愛發電的用戶才是被DMCA針對的範圍. 如果是遊戲領域, 有些專注大量搬運mod的平台(e.g. gtavc.cn中文網)一點屁事都沒發生, 還能開公眾號割韭菜, 因為只要做的夠大, 形成產業鏈, 就能逐漸形成自保, 讓百度、騰訊願意擔保你, 但是你去兢兢業業寫mod, 做教程教人怎麼改mod, 反而大大增加被人背後捅刀子的可能. 這種Double Standard在DMCA時代一直都在發生, 因為從來不會有平台願意公開化DMCA申訴和反訴流程. 這些平台只會設置一個極為不可能實現的Baseline, 例如YouTube的基準規則就是"哼唱兩秒, 即可觸發DMCA TakeDown", 就是那些主打翻唱的Channel, 只要超過3首 (i.e. 3次Copyright Strike), 就可以隨時封頻道了. 這種規則完全意義上不可能實現, 只是為了提供平台雙標的便利. 這種規則逐漸演變成[大流量-壟斷]+[小流量-碎片]. 更何況, 發送DMCA TakeDown的並不是原作者/原作者發行商, 而是原作者/原作者發行商授權的版權代理商, 一旦被針對, 還想反訴是完全不可能的. 時至今日, 期間的操作過程依舊極為不規範, 最後封不封完全只看平台管理員的心情. 還有, 有些患有閱讀障礙症不要總想著說一些"你們別做二創, 不就沒事了"的風涼話. 說話前過過腦就知道這句話有多搞笑.
2023年1月23日 02:03 | #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