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超级搞笑的判决书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9年10月22日

为了证明我没有编造,先来展示原件的第一页。

这个被告人邓永固到底干了什么事情呢?

原来,他就是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声称县里的四位领导是"共产党的败类",并且把四人的手机号码贴在网上。然后他就被公安局抓了起来,法院以"诽谤罪"对他进行审判。

让我们来看看,邓永固到底在网上写了些什么,这可是被写入"判决书"的罪证哦。

就算"败类的共产党员"这句话属于诽谤,但是如果你熟悉法律的话,你就会知道诽谤罪是自诉罪,必须由被诽谤的对象直接起诉,不能由公安局来抓人。关于这一点,邓永固的律师怎么说呢,请注意看,已经有点搞笑了。

律师劝当事人"迷途知返"?还请法院公正判决,否则当事人会"走上不停的上访路"?......这种辩护词真是一绝啊。

再来看检察院是如何指控的,搞笑的程度比起律师的发言,有过之而无不及。

看到了没有?邓永固简直是神笔马良了,他上访三年毫无结果,而只写了一篇小小的文章,就产生了这么大的威力,可以让"党政机关疲于应付"、"消磨党政干部的工作意志"、"严重影响当地的工作开展"!更匪夷所思的是,检察院先指控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然后立刻为他求情,"邓永固相信党委政府对他的行为能理解","将一如既往全心全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这种指控真是前所未见啊。

下面就要进入搞笑时间了,先是被诽谤的四位领导干部出来作证了。

原来,让四位领导"精神上受到刺激,晚上休息不好",邓永固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了。

接着是最最搞笑的部分,请看群众证词。

邓永固真是罪不可赦啊,让领导抬不起头,心理负担很重,干部"全都散了心"、"人人自危,害怕成为邓永固的诽谤对象",这怎么行!

最后,法官陈述意见,不出所料,邓永固果然有罪。

但是,你万万不会料到的是,最后的判决居然是下面这样。

真绝啊,先用了那么长篇幅,证明邓永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可以由检察院来起诉他的诽谤罪。最后,却又轻轻放下,宣布他免于刑事处罚。这在逻辑上怎么说得通呢!

我整理出这份材料的直接原因是,今天在网上看到,邓永固向当地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今天做出裁决----维持原判。

[参考材料]

* 《判决书》(原件全文,该网址不保证长期有效)

(完)

留言(40条)

笑死我了,特别是最后那判决的地方。
前面都在高调的论证有罪,最后到了高潮部分,却又突然掉到地底下,这种落差的感觉真神奇。。。。

哈哈哈哈哈哈哈~跌宕起伏,有戏剧性,人生悲喜剧啊~

二半夜的,能不这么搞笑吗?哈哈哈哈。

的确很有娱乐精神啊~~哈哈

特雷啊


一如既往的荒唐的判决

纠正一点,诽谤罪并非绝对亲告罪,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提起公诉。

葫芦僧判葫芦案!

中国如果还不改进法制, 发展将会遇到很大瓶颈!

甚至会造成重大隐患!

想想地方法院人素质低劣,中级法院人也这么没有逻辑,掩耳盗铃。
这要称为法制,就是荒唐了。

犯毁谤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个该依据哪个法???

我,我,我彻底无语了

那个...中级法院也不变,那就继续告,直到告到中央去,看是不是都蛇鼠一窝

这是一个荒谬的时代.

判的好!

这么好的一个党,这么优秀的几个党内干部,就因为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替人民保管了几个臭钱,就因为没有让那些个退耕还林的草民满意,就说他们不爱人民?这太偏颇了!!

请对着洗浴中心的那些失学的女童高声的问,他们有没有爱?
请对着住洋房开洋车的那些漂亮的领导小蜜问,他们有没有爱?
......


判决书在让人感觉喜剧之外更多的是悲剧
邓永固的悲剧, 人民的悲剧,国家的悲剧

真是很有意思啊,司法在贵国真是一件神奇的东西,现在都算娱乐界的范畴了

楼上不在贵国啊?

加黑框部分是啥 是啥 是啥 我好好奇

呵呵,天国果然是无奇不有,作为天国的子民该好好膜拜一下,司法公正啊!我也好奇加黑框的部分写的是什么啊,干嘛不让看呢?

前阵子还在看那谁的文章,关于中国的精神病院里关的都是上访人士的新闻。然后有一天,我同学,现任政府公务员给我们讲了个笑话,说某热衷上访人士,连续三年不停上访,上访上到每次他一走出家门,必有我党卫士过来劝阻和拦截,终于有一天,他成功地突破了卫士的防线,走到了上访的地方,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个女上访者,两人相见甚欢,谈着谈着就去领了结婚证,从此过上了再也不上访的幸福生活。

又及,最近做马克思原理的习题,里面有一条多选是问“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把握好:”,四个选项最后一个“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竟然不是正确选项。。。

判决很对啊。没有事实依据就在网上散布人家手机和名字,公开辱骂,当然是诽谤。不过没有做成很大危害,当事人也想息事宁人,所以判个免予刑事责任,也说得过去。

哈哈哈

天朝啊天朝,我日

这样的东西不是第一次看到,每次看到的时候都是更多的苦笑,小本快毕业了,准备念国内的law school,最个人理想的未来,就是做个律师。感觉就像你明明知道前面是一个深不见底的悬崖,还是要往里跳,当然有恐惧,也有做一点点什么的小想法……也不能排除不得已,会把悬崖挖得更深的可能,毕竟,还是要在这块土地上生活。是非黑白和公论,尽量努力吧

真是绝啊,我看了前半段就一个劲地往后拉,就想看看怎么判,哈哈,居然免予刑事处罚。

引用微蓝的发言:
最近做马克思原理的习题,里面有一条多选是问“实现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把握好:”,四个选项最后一个“大力加强民主法制教育”,竟然不是正确选项。。。

马哲本来是好东西,都让天朝特色给整坏了

这样的判决很多啊。。著名的邓玉娇案子。。好像结果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想判刑,不能——凭什么判?
不判罪,不甘。
邓玉娇案就是这样。

犯罪行为危害不大的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只是连公诉单位都高调公诉了,这个呢?整场判决都在捣浆糊,的确是“葫芦僧判葫芦案”。中国的法制是什么现状大家心知肚明,不过现在遮羞布它们还是要的。

笑得我眼泪都快出来了 哈哈哈 贵国的法律 真是个软柿子 想咋捏就咋捏 或者人尽可夫O(∩_∩)O哈哈哈!

想判刑,不能——凭什么判?
不判罪,不甘。
邓玉娇案就是这样。
+1

看来网络宣判比法院宣判对社会产生的效果更好!应大力提倡!如果判决结果都是:免于刑事处罚的话,打老鼠的代价还不是很高啊!相反,老鼠们却很难存活在太阳底下。

"邓永固的悲剧, 人民的悲剧,国家的悲剧"

我觉得应该这也说:"邓永固的悲剧, 公民的悲剧,中华民族的悲剧"

相信政府,支持上诉,期待水落石出!

楼上,咱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只有申诉,依审判监督程序请求再审这一出,没有上诉了。

侮辱毁谤罪本来是纯粹的自诉案件,但是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节而构成自诉转公诉。

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这个尾巴是个极大的漏洞,有可能因此造成滥用,原因很简单诽谤罪本身是轻罪,同时除了被毁谤者本身受侵害外没有更多的法益受侵害。另外,毁谤罪在全世界都是纯自诉案件,没有那个尾巴。

判决有问题,诽谤罪免于刑事处罚,比较搞笑。
有种就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免于刑事处罚为法定刑以下判决,应该报最高院。

我读过法律大专,狗日的老师在给我们上课的时候,就说了,中国的法制说到底就是人治,什么时候认真,不认真,要自己把握。

现在工作了,想想这个社会,幸亏没有当律师,不会真的会对社会失望。

感谢我们伟大的领袖,伟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养着我们这帮社会主义蛀虫!

“老百姓”这个词儿是带有歧视的。

中国之大,无奇不有
看到这种事情现在都已经麻木了。

我操,多么好的剧本啊~

多么好的荒诞剧剧本啊~

谢谢阮先生,才看到,已转载到我博客:http://hexun.com/dygcn/

指望不法之徒来制定并执行法律,根本就是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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