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期的历史回顾(I)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7年6月28日

上一篇笔记《版权制度的起源》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历史上最早是没有版权的,所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智力产品,也就是说,那时的版权保护期为0年。

后来,随着智力产品带来利益,版权的保护期也开始逐渐延长。进入20世纪后,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使得版权利益越来越大,版权保护期也变得越来越长。

本篇笔记将回顾从15世纪至今的版权保护期的变迁。

早期的版权保护期

1469年,威尼斯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印刷垄断许可证,授予印刷商吉奥范尼·戴·施德拉印刷西塞罗和普林尼书信的出版专有权,有效期5年。此后一个世纪中,这类许可证被多次发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4年。

1703年,英国通过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Statute of Anne),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为出版之日起14年,到期时如果作者尚未去世,还可以再延长14年。

1814年,英国《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改为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后的28年,以两者中较长的一个为准。

1842年,英国再次延长版权保护期,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年,或作者发表后的42年。

1860年,德国《版权法》规定,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10年。

1882年 ,意大利《版权法》规定,保护期为作品出版后的80年,或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40年。

1911年,英国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一项版权的国际协定,初次签署于1886年,目前共有162个签字国。

《伯尔尼公约》第7条规定,各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这条规定不是硬性的,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保护期。

欧盟的版权保护期

1965年,德国率先突破《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期标准,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1993年,当欧盟制定版权法时,11个成员国中除了德国,都采用《伯尔尼公约》的保护期标准。但是,为了不剥夺德国公民已经享有的利益,欧盟决定将所有成员国的版权保护期都延长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

(未完待续)

我要发表看法

«-必填

«-必填,不公开

«-我信任你,不会填写广告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