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案例(二):廖恬 v. 无忧团购网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7年7月 1日

【案情简介】

原告廖恬为《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

2003年12月,原告发现其所著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以电子书的形式出现在"http://www.51tuangou.com"无忧团购网第○○ 八期"无忧网刊"栏目下的"装修知识"一栏中(路径为:无忧团购网--篱笆快乐装修论坛 >装修讨论[上海站]>资料交流>[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无忧网刊》是无忧团购网根据无忧团购网和篱笆快乐装修论坛的信息制作的电子刊物。

该网刊的导读介绍为:"[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即奸商)都奈何不了你",点击该标题后显示:作者一栏署名commands新会员;主题一栏包括:家庭装潢陷阱、作者廖恬、2001年3月第一版、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备注栏介绍:"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书是扫描版的PDF文件,使用WinRAR 3.2压缩,共15个RAR文件合计5.6MB,有点大了,而且没有经过版主同意,请版主谅解。各位量力下载......"。附件包括 15个RAR文件,由commands于2003年9月29日最后编辑,15个文件均已被下载了1000多次。

同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一封法律函,称其为《家庭装潢陷阱》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擅自将该著作放在网站上任人自由下载,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上述侵权内容删除,并在网上刊登道歉声明等。被告收到原告信函后,于12月16日将无忧网刊中有关"[电子书] 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内容予以屏蔽,之后又将上述内容作了移除。但是,被告没有刊登道歉声明,也没有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会员commands的注册信息。

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关于《家庭装潢陷阱》的所有信息,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

被告认为,网站接受会员注册时,均以会员须知的形式告知了相应义务,公司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侵权图书是会员通过论坛上传到网站上的。网站不可能对会员上传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原告认为网站侵权是没有依据的。

【法院判决】

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无忧团购网(www.51tuangou.com)的网站首页上连续七天就被告侵犯原告廖恬著作权的行为登载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上海篱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恬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三、原告廖恬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被告已主动履行。

【对该案的评析】

一、被告擅自将原告作品在其电子刊物上加以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家庭装潢陷阱》一书是由无忧团购网上署名为 "commands"的会员,通过该网站的篱笆快乐装修论坛进行上传并予传播的,"commands"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而篱笆论坛是被告在无忧团购网上设立的电子论坛栏目,上网用户通过电子论坛这一信息发布平台,可以在不同的主题布告栏内发布信息、阅读他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等,因此被告向"commands"等网站会员提供的是具备信息发布条件的电子公告服务。一般来说,被告在提供内容服务时,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电子论坛一般具有用户人数众多、主题类别繁杂、信息交换频繁且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因此,客观上被告无法对网络用户在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而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认定被告对"commands"上传、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构成明知,因此,如果 "[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只是出现在篱笆论坛内,被告则不构成侵权。

但是,在"commands" 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上传、传播于篱笆论坛之后,被告又将该部分电子论坛的内容编入了其设立的"无忧网刊"第○○八期的装修知识栏目内。虽然就技术层面而言,被告所做的工作只是添加信息的索引与链接,但这并非属于简单的信息索引与链接服务,而是被告通过对电子论坛内发表的大量信息进行选择后的结果,其实质是被告对网络信息进行了筛选、整理、编排等编辑工作。被告将该主题编入装修知识一栏下,并在"[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旁加注了"装修前通读一遍吧,JS都奈何不了你"的推荐词后,网络用户根据被告的推荐,再点击"[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标题,页面显示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版权信息,以及"commands"发表的"我正准备装修,刚刚开始买材料,个人觉得这本书值得一看"等言论。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主动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这一主题编入无忧网刊时,未对该书出现在其网站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也未经该书著作权人的许可,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被告将系争侵权作品编入其网刊后会增加网络用户对该作品的点击和下载次数,客观上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侵犯了原告对系争作品拥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专有电子(网络)出版(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但是,网络传播行为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播行为,其包含了对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复制、发行等多种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专门规定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本身具有复合性的特点,该项权利同时涵盖了传统传播方式中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等多项著作权,故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由于被告只是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的相关主题编入无忧网刊,将《家庭装潢陷阱》一书上传于网络的是上网用户"commands",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系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与汇编权等其他著作权。

三、准确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首先,被告得知无忧团购网上"[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相关内容可能构成侵权之后,先对相关内容作了屏蔽,之后不久就进行了移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本案庭审之前就已实际履行。其次,被告将"[电子书]家庭装潢陷阱"编入无忧网刊并添加导读词之后,是在"commands"实施的侵权行为影响范围之外,又扩大了侵权损害结果与影响范围,因此被告应当在无忧团购网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第三,原告提出被告因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对此,考虑到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确增加了侵权作品的点击率和下载量,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会增加其网站的点击率,故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并非实施上传行为的直接侵权人,被告的过错在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赔偿数额也不宜过高。在综合考虑侵权作品在无忧团购网上的下载量、原告出版《家庭装潢陷阱》一书应当获得的利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项因素的基础上,本院酌情确定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元,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原文网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当链接应负侵权责任》(作者:章立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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