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都必须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那么,什么样的活动算是互联网出版活动呢?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这样写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天哪,大家看到没有,"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就是互联网出版行为。那么,我很想知道互联网上还有什么行为,不属于这个定义?
我觉得这个定义很荒唐。按照这个规定,我如果在网上转载一篇报纸上已经发表的文章,或者转贴曹雪芹的《红楼梦》,或者刊登自己写的文章,都属于互联网出版行为,都必须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那么,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又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现行的规定,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以外:
(1)申请人必须有30万资金以上的注册资本。
(2)申请人至少有5名以上(含5名)具有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2名以上(含2名)应具备国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编辑职称。
这样高的门槛,尤其是第二条,使得个人和小的创业公司就根本无法进入这个领域。
我看这个"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根本不是想管理互联网,而是想扼杀互联网,根本不具备可行性,唯一的作用就是让行政部门拥有了可以无限扩张的权力。
只要内容合法、版权没有问题,主管部门不仅不应该限制,还应该鼓励互联网出版,或者最起码的,鼓励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的互联网出版。因为互联网的优势就是信息传播的低成本,人为地阻扰信息传播算什么?我们总在说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可是没有方便互联网的出版,知识又怎么可能传播和增长呢?
[参考下载]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doc文件,130K)
(完)
ppip 说:
我们的国家……
2007年8月15日 19:54 | # | 引用
halida 说:
作为政客,使用权力武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自己仕途的稳定和发展,而互联网是一个非常强力的干扰源,加以限制符合政客的思维。
2007年8月15日 21:04 | # | 引用
网友 说:
》》2002年联合出台了一个……
今年是2007年,阁下在撰写blog时碰到过什么麻烦吗?
我发觉阁下总是喜欢无限夸大中国的某些不足之处。
2007年8月17日 00:48 | # | 引用
也是网友 说:
楼上的,你真是有眼无珠啊,这是夸大吗,不是在说规定吗?你知道不知道连你我在内,在此张贴文字实际上违法的?
2007年8月18日 14:51 | # | 引用
网友 说:
我不知道这个博客主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就爱转贴些或自己写一些个灰色甚至黑色的新闻,哪哪的警察渎职了,哪哪的城管欺负人了,哪哪的煤矿死人了,这些个还算好的,更有甚者,总转些国外的中文报导,其实这类报导根本就不用看,简单的用两个关键词就可以概括,那就是:中国、黑幕。且不说这些个所谓的新闻一点儿新意都没有,就算它是真的新闻又怎么样,人将不人国将不国了吗?
2007年8月19日 23:29 | # | 引用
Ruan YiFeng 说:
既然你不在乎,我希望我在这个日志里揭露过所有的事情,都发生在你的身上。
2007年8月20日 07:21 | # | 引用
又一网友 说:
不要这么大火气嘛。
“网友”网友具体的用意我们自然不知道,而其字面上的道理大概是——虽然有这么个许可证的规定存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人会就此严格执法。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成文规定存在一天,当局就随时有权把任何“违法出版者”加以法办;所以,不能把这消息简单地作为境外势力亡我之心不死的表现放过去哦。
2007年8月20日 09:47 | # | 引用
Ruan YiFeng 说:
我觉得有些人根本不是糊涂,而是居心叵测。只有丧失良知、助纣为虐的人,才对底层人民的痛苦视而不见。
对于这样的人,这里不欢迎你们,请你们自觉离开。
2007年8月20日 22:18 | # | 引用
paul 说:
觉得看灰色、黑色新闻不爽,可以不看嘛。
问题就是,你不看不代表它不存在。当某一天类似的灰色、黑色事件发生在你身上时(千万别认为这不可能),你将作何感想?
那个时候你就会想:kao,老子的遭遇没人关心。
2007年8月26日 07:46 | # | 引用
痛并快乐着 说:
呵呵,没有遭遇到,肯定会充满乐观的心态。虽然每个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有漏洞,但是,我们至少应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嘛。就如上述有良知的网友的评价,不能因为这些问题没有发生在你身上就以为是耸人听闻。这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我们看完之后,虽然不不如看到CCTV里那些公益广告来得舒畅,但是,我却觉得真实。因为我确实正在遭受着这条明文规定的迫害。这就是我看到这篇文章的原因。而创造这个条例的目的,作者已经分析的很清楚了。在一个国家,老百姓没有一点主政的权利和方式,那么,这就是所谓的没有人权。我想上面有两位在给楼主扣大帽子的网友,忘了自己也是纳税人,也是普通民众了吧?或者,你根本就不是!那么你就没有权利和资格在这里发表言论。
2008年7月 4日 12:00 | # | 引用
还是网友 说:
无聊。
2009年9月21日 16:39 | # | 引用
还是网友 说:
搜索进来看到这篇文章,目前就碰上难题,小企业网站举步维艰,老板想一切守法,结果发现这个规定,根本没办法要把网站办下去而且守法。法律制定的宽泛而无边际,想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你任何时候都有把柄被权力机关抓在手里,这种规定法律只是为权力机关的人治提供方便而已。
2010年4月20日 17:40 | # | 引用
关心国事 说:
引用网友的发言:“这些个所谓的新闻一点儿新意都没有,就算它是真的新闻又怎么样,人将不人国将不国了吗?”
我要批评这位网友:最可悲的不是我们所看到的痛心的现象!而是那些麻木不仁的国人!我也来个“夸大点”的说,这些人象癌细胞一样可怕!它们可以让一个民族失去免疫力!在我们国家内忧外的困难时期,这些人会毫不在乎地站在街头看日本人杀我们的革命同胞!革命胜利后这些人又坐享果实排挤陷害同志。但它们又不犯大法!党和政府也奈何不了它们!唉!
2010年6月11日 15:59 | #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