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TPB AFK》与现行版权制度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3年2月11日

1.

二天前(2月8日),纪录片《TPB AFK》在柏林电影节首映,同时开放下载(地址1地址2)。

这部纪录片讲述了瑞典政府起诉全球最大文件分享网站"海盗湾"(The Pirate Bay,简称TPB)的故事。纪录片编导从2008年开始跟拍,直到五年后的今天才完成全片。

2.

好莱坞将"海盗湾"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全力围剿,欲除之而后快。先是查封服务器,接着是切断网络连接,最后将4名创始人送上刑事法庭。去年2月,瑞典最高法院驳回海盗湾上诉,维持原判,4名被告全部有罪,必须入狱服刑,并且处以660万美元罚款。

纪录片《TPB AFK》全程跟拍,访问被告和律师,并且进入了海盗湾的机房,还赶赴老挝,记录两个当事人听到上诉驳回的那一刻。如果你想了解"海盗湾"背后的故事,这部纪录片是必看的。

片名中的AFK是away from keyboard的缩写,直译就是"离开键盘",也就是网络之外的现实生活的意思。整个片名可以译成《现实中的海盗湾》。











制作人Simon Klose是站在海盗湾一边的。为了声援海盗湾,他宣布,这部纪录片采用创意共享许可证。你可以自由地下载、拷贝、分发、再创作,但是不能用于盈利活动。正版DVD的价格是23美元,包含一些花絮和被剪掉的片段。

3.

一谈到"海盗湾",就免不了要谈到盗版问题。到底应该如何看待海盗湾?有必要为这些"盗版分子"唱赞歌吗?

下面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首先,我要声明,我不支持盗版,完全认同创造者(creator)应该有回报。如果世界上大部分金钱都分配给创造者,而不是分配给银行家、证券商、地产商、贪腐的公务员,我们这个世界会美好得多。

但是,现行版权制度在打击盗版的同时,是不是真正促进了创造?是不是真正符合全人类的利益?

4.

这样说吧,现行版权制度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有很强的排他性,严格禁止分享。与其说它保护了创造者,不如说它保护了利润。

假设你读到一篇好文章,里面有你认为很有用的知识,会让很多人受益。你想把它放上网,让大家都看到。但是,现行版权制度禁止你这样做,因为会侵犯版权。法律规定,你无权与他人"分享"你不拥有版权的东西。

考虑到世界上绝大部分东西的版权都不属于你,因此你很可能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与他人分享,他人也同样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与你分享。我们大家想要获得一点新东西,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每个人都花钱去买一次。

我知道有人会说,这样的制度没什么不合理。但是,在获得收入的同时,是否一定要排斥分享?版权制度是否一定要设计成排他性呢?

让我们想象还有另一种制度。在新制度下,每个人都有权分享自己觉得值得分享的东西,不需要获得版权人的同意,唯一的条件是不能用于盈利目的。这样一来,优秀的东西会得到大量传播,获取知识的成本大大降低,公众利益显著增长;而盈利目的使用则需要支付版权费,这样保证了创造者可以拿到收入。这就是"海盗湾"想要建立的模式。

这样的模式是否可取,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有一点应该要明确,那就是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应该是鼓励创造,而不应该成为一种利润保护机制,更不应该成为一种控制知识的手段。考虑到信息分享成本已经如此之低,而信息分享的社会效益可能远大于版权利益,就更是如此了。

5.

未来的版权制度,会明确区分"分享"和"盗版"。它们是两个概念,不应混为一谈。"分享"不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而"盗版"是的。真正要打击的是"盗版",而不是"分享"。

还有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如果你使用了盗版产品,就等同于偷窃他人财产。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适的。因为使用盗版,对于版权人来说,只是意味着可能会减少潜在利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现有财产的损失,这和盗窃是不一样的。

而且由于我下面要说到的原因,我认为像防贼一样防范盗版,是一种商业上很不明智的行为。

6.

默许盗版产品传播,实际上是一种很先进、很强大的商业模式。如果真的是优秀作品,出现大量盗版,版权人不会有损失,只会有收益。因为赚更多钱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让作品传播出去,让更多的人看到它。

去年红遍全球的韩国歌曲《Gangnam Style》,就是采用这种策略。我把歌放上Youtube,随便你观看、下载、播放和翻拍,不用向我支付一分钱,你怎么盗版都可以。结果,这首歌单单在Youtube就一年播放10亿次。按照某种说法,这是不是意味着韩国歌手PSY被盗窃了10亿次?他岂不起要穷死了?

再举一个例子,电子游戏《Minecraft》从一诞生就默认允许盗版。欢迎你购买我们的正版,但是如果你没钱,就用盗版吧,先玩起来再说。收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我需要玩家!结果,去年它的累计总销量超过了2000万份,一个29人的小公司,创造了2.35亿美元的营收。

时代不一样了,免费的东西随处可得,任何人都可以创造内容,放上互联网,你却还把自己的东西藏起来,不让别人看。你真以为这样会赚到钱?如果有10亿人听过你的歌,2000万人玩过你的游戏,你还愁赚不到钱吗?

6.

你知道吗?现行的版权制度确立于二战前,在1952年升格为《世界版权公约》

你没有看错,真的是1952年。那时,彩色电视机还处于实验室阶段,更不要说电脑了。1952年的电子产品,现在没人要用,只能进博物馆。可是,1952年的法律还在束缚着我们传播信息。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个法律日后又被不断强化,越来越趋向保护版权持有人的利益,使用者的权利被剥夺殆尽。你一定见过"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这句话,它真的是字面的意思,就是"所有权利被保留"。使用者除了直接付费消费,真的是其他什么事情都不能做。这样对吗?

现行的版权制度必须改革。

7.

"海盗湾"的三个创始人,现在一个在牢里,一个等着坐牢,还有一个躲在老挝避难。

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现行版权制度获胜了?

不是。因为"海盗湾"这个网站还存在着,依然是世界头号文件分享网站,一天都没有关闭过。虽然期间由于各种外来因素多次短暂下线,但是每一次都顽强地回来了。他们的口号就是:"你们关不掉我们,24小时之内一定重新上线。"

让我用Hacker News的一条读者评论,作为本文的结尾:

"你可能会说,这是在美化犯罪分子。但是请记住,南北战争时美国南方那些为废除奴隶制奔走的人们,或者二战后南非那些为废除种族隔离制度抗争的人们,都曾经被当作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罚。

是的,他们违反了法律。但是如果我们希望改变不合理的制度,我们就有责任站出来,大声说出我们的想法。在不久的将来,还会有很多人去坐牢,以及面对巨额罚金,但是重大变革都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

(完)

留言(43条)

看到最后几句感觉格外搞笑。。。还是先找几个人为了翻墙站出来吧。。。

求中文字幕

“还有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如果你使用了盗版产品,就等同于偷窃他人财产。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适的。因为使用盗版,对于版权人来说,只是意味着可能会减少潜在利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现有财产的损失,这和盗窃是不一样的。”
这一段我认为混淆了刚性需求与弹性需求,“使用盗版,对于版权人来说,只是意味着可能会减少潜在利润”这种说法适用于弹性需求,即纵使没有盗版,我也可以选择不买或选用其他免费替代品,但对于刚性需求,以上说法就不成立了,比如对于非专业出身的人来说,windows系统是唯一可用的操作系统,在信息化的今天,windows对于这些普通用户就是刚性需求,绕不开的,那么盗版windows则直接损害了微软公司的利益。

让新事物的发展,来自动将旧事物替换出局吧。

就好像智能手机的发展自动降低了PC的重要性。

就好像当人们越来越对“同性恋可耻”这个伦理道德枷锁报有怀疑,或是坚持这一传统道德的老人们渐渐老去而离开地球。同性恋违法的法律自然的就不攻自破。

想象一下:当电影、电视剧这种旧时代打着教育和娱乐的幌子而充当灌输和麻痹民众意识的工具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没有多少人再对其感兴趣(除非为了获取新信息,否则我已经不觉得自己需要有看电影或电视剧的必要性了)。

当不需要唱片商或出版社帮助发布,只要网友一句句由衷的顶和赞美,就能给音乐或书籍/信息创造者带来利益。

当。。。。。。


这些就是宇宙的转换法则。并不是消灭旧的,而是让旧的自行退去。

凡是硬性消灭某种东西的存在合理性的行为,都会帮助那事物在若干年后重新回到现实之中,继续完成其想要完成的未了心愿。比如中国建国后强行破除的封建迷信。


当认为版权制度合理,认为非商业性分享行为损害了版权所有者利益的人们还占大多数,版权制度就不会消失。

想让自己所痛恨的有缺陷的版权制度改进或消失的方法就是:从自己做起,努力降低自己对不合理的版权制度的依赖性。

感谢推荐这样一部纪录片。

中国大陆将海盗湾列为网络封锁对象,其网站服务器和tracker服务器均无法在中国正常访问。

此外我对“默许盗版产品传播,实际上是一种很先进、很强大的商业模式。”保持强烈的怀疑,那些优秀却没被传播的产品自然不为大众所知。

每个人对版权的看法不一样,没人知道的东西就没有价值,至于盗版到底是宣扬价值还是贬损价值,就因人而异了

我强烈反对文中的部分观点。

楼主认为,免费和分享可以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模式,可以替代商业化购买行为。这点,我认为有可能。但是,真正决定采用什么方式——是付费购买还是免费分享抑或兼而有之——的人,只能是创作者、发行商,或其它版权所有者,而不是楼主、或是海盗湾、或者任何一个以“分享”之名行盗取他人劳动成果之名,一边享受成为社区领袖的飘飘然感一边正义另然的说“我毫无利己之心”的盗版分子。其它人没有任何权力在旁边指手画脚,也没有权力替代版权所有者非法传播他们的作品。

楼主也说,我看到一个好东西,我想分享。那你就推荐你的好朋友去购买好了;如果是知识,没有人禁止你写一篇日志来传播,被禁止的只是你直接复制别人的文章并且传播。我不认为这有什么问题,就像你看到别人家的家具很漂亮,你也不能直接搬走一样,别人创造的东西,你自然也不能直接拿来“分享”,不管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因为你只要传播了,就可能成为受益者(比如在朋友圈的地位上升)。

楼主严重混淆了盗版与分享之间的概念,正如韩寒反驳李彦红时说的,互联网核心思想是“自由,分享”,而不是“免费,共享”;你可以分享你自己的东西,不能拿着我的东西去共享。

最后,我认为,海盗湾这几个人是罪有应得。

引用sizibin的发言:

“使用盗版,对于版权人来说,只是意味着可能会减少潜在利润”这种说法适用于弹性需求,即纵使没有盗版,我也可以选择不买或选用其他免费替代品,但对于刚性需求,以上说法就不成立了,比如对于非专业出身的人来说,windows系统是唯一可用的操作系统,在信息化的今天,windows对于这些普通用户就是刚性需求,绕不开的,那么盗版windows则直接损害了微软公司的利益。

你所谓的刚性需求,似乎是指盗版对垄断企业的的冲击,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那使用盗版去打击垄断企业,也是合理的,因为垄断本身就不合理

引用非熊猫的发言:

你所谓的刚性需求,似乎是指盗版对垄断企业的的冲击,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那使用盗版去打击垄断企业,也是合理的,因为垄断本身就不合理

非常同意,反驳的很好

引用肉山的发言:

楼主严重混淆了盗版与分享之间的概念,正如韩寒反驳李彦红时说的,互联网核心思想是“自由,分享”,而不是“免费,共享”;你可以分享你自己的东西,不能拿着我的东西去共享。

最后,我认为,海盗湾这几个人是罪有应得。

很大程度上,现行版权制度在维护出版的利益链,以及华尔街那些持有版权商股份的大腕们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与其说海盗湾的几人是在肆意传播盗版,砸版权商的饭碗,不如说是在对这种不合理的制度,以及人们维护这种制度的愚蠢行为进行有力的反抗。所以我不赞同你“罪有应得”的说法,因为我们需要这样的反抗者。

DRM就是个错误

那个视频全是瑞典语,听着难受。还是看阮兄的概述有意思。

大部分观点无法认同。

1. “现行版权制度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与其说它保护了创造者,不如说它保护了利润。”

我很奇怪:如果不保护利润,如何保护创造者?难道说一个产品很好,就由某机构给创作者发朵小红花以资鼓励么?

2. “每个人都有权分享自己觉得值得分享的东西,不需要获得版权人的同意...信息分享的社会效益可能远大于版权利益,就更是如此了”

如果因为“信息分享的社会效益可能远大于版权利益”,或任何其他理由,就可以“让每个人都有权分享自己觉得值得分享的东西,不需要获得版权人的同意”;那么这与以“平均分配财产可以让更多人享有更好的生活”为由,开始动手瓜分他人的财产,两种做法本质上有多大差别?

3. “法律规定,你无权与他人分享你不拥有版权的东西。...我们大家想要获得一点新东西,只有一条途径,那就是每个人都花钱去买一次。”

版权保护产品本身,但并不禁止你看过一本好书,一部好电影之后,写篇读后感向朋友推荐;而当你想穿一双新鞋子,就需要花钱买一次,似乎没人觉得有什么不妥;那么软件、电影、音乐与鞋子在作为产品这一角色上,有什么本质不同么?

4. “对于版权人来说,只是意味着可能会减少潜在利润,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现有财产的损失,这和盗窃是不一样的。”

再问同样的问题:软件、电影、音乐与鞋子在作为产品这一角色上,有什么本质不同么?这些东西同样是由创作者辛苦创造,并花费高昂的成本,如果作者要求付费,而你分文不付,并且在下载后实际拥有产品的使用权,为什么不能算是盗窃?难道仅仅因为数字产品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太过虚拟,算不得产品么?

5. “默许盗版产品传播,实际上是一种很先进、很强大的商业模式。”

免费传播的确是有效的商业模式之一,但在现实情况下,大部分作品都不够优秀,即便足够优秀的作品,大部分也没有足够的运气像《Gangnam Style》或《Minecraft》一样通过免费传播模式,获得数十亿或数千万的用户,并获得可观的收益。

通过这两个例子的成功,不能证明免费传播是一条适用于大部分产品的成功模式;正如不能抬出盖茨与乔布斯,就说中途退学是通往亿万富翁的道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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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问题不在版权制度,而在于人们是否有版权意识,在免费享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同时,尊重创作人的劳动,并愿意主动付费表示支持。

例如共享软件在国外发展的不错,许多优秀的共享软件作者不需要内置广告,仅通过用户的捐赠,就可以获得优裕的生活,进而创作更棒的产品;但是国内的共享软件呢?我认为Minecraft的成功,部分也得益于此。

如果人们普遍有这样意识,我相信会有越来越多产品选择免费模式,但无论如何,是否选择这个模式,只能有创作人自己决定,无论以什么理由或原因,法律都必须严格捍卫这种权利。

引用fvvvvr的发言:

求中文字幕


中文字幕: http://bbs.shooter.cn/xml/sub/236/236271.xml

知识的根基本身就在于传播,如果没有传播,就没有这些能够产生财富的虚拟货物,或者美其名曰知识产权.分享和共享有很大区别么?
如果有可能的话...捐助一下还是应该的...

引用肉山的发言:

就像你看到别人家的家具很漂亮,你也不能直接搬走一样,别人创造的东西,你自然也不能直接拿来“分享”,不管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因为你只要传播了,就可能成为受益者(比如在朋友圈的地位上升)。

别的不说,就说你举的家具的例子,你看到别人家具好,你把他的家具搬走,这是分享?文中一再强调,分享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你这恰恰是文中所说的盗版吧?借用你的语气,我强烈觉得,信息时代的版权法要有别于实物时代的版权法。

引用Cassandra的发言:

我很奇怪:如果不保护利润,如何保护创造者?难道说一个产品很好,就由某机构给创作者发朵小红花以资鼓励么?

利润往往不是被创造者拿到!

引用非熊猫的发言:

你所谓的刚性需求,似乎是指盗版对垄断企业的的冲击,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那使用盗版去打击垄断企业,也是合理的,因为垄断本身就不合理

我只是举了windows的例子,并没有提出“垄断企业造成刚性需求”这样的观点,请勿自说自话。另外,纵使我们要反对垄断,也可以通过培育竞争对手的方式来达成,如果以盗版来打击垄断企业是合理的,按照这个逻辑,那么为了社会发展,强拆也是合理的。

比如我买了一本书、电影、音乐,我只能自己看,只能分享读后感?然后推荐他人购买?,如果我把这书给别人看来我就侵犯了版权犯法了?

这种社会性的东西,很难去论证对于错。反对一项制度,有时候是加速它的灭亡,有时候是延缓了它的灭亡。

免费而获得推广然后成功的是少部分,确实优秀的人或事。但正如比尔盖茨等天才辍学取得成功是小概率事件一样,并不鼓励大家都去辍学。如果允许盗版,或非商业分享,对大多数创作者可能近乎毁灭,这是对土壤的毁坏。好的作者也许就根本成长不起来。

呵呵,我是喜欢分享的,相信不只是资本能在流通中创造社会财富,知识和思想也会在最大化的传播中激发其无限生命力。从文中我看到的是在市场中同一而语的商业公司和创作者个人,在制度面前时又被分成两条船。有三点想法:1.鼓励创造很基本的前提是能保障创造者获得相当的利益;2.把是否出于盈利目的作为衡量分享或盗版的标准,很理想,但很难量化实行。我能想到最出于公益的是学术文献,但往往发表的要付费,查阅的也要付费;3.文中所说的商业模式,我认为更恰当说是一种须看产品生命周期竞争环境的营销策略而非标准化模式:)

引用luz的发言:
比如我买了一本书、电影、音乐,我只能自己看,只能分享读后感?然后推荐他人购买?,如果我把这书给别人看来我就侵犯了版权犯法了?

罗斯福为了穷人办了个免费图书馆,那属于是那么

版权制度自发轫至今在国际协调上大约经过了四个阶段:各国国内法保护时期、WIPO主导下的国际协调时期、WTO/TRIPS主导下的国际协调时期以及后WTO时期。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在版权、专利领域受到的冲击最大,以美国来看,对版权制度大约有三种主要理论和实践:一是维护现行版权保护制度,要求进一步提高现行版权保护水平,可以一些软件、电影业巨头为代表;二是要求改善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可以知识共享CC为代表;三是彻底否定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可以盗版党为代表。但是,破易立难,版权制度在早期即有被颠覆之先例,在上世纪末亦有面对新技术革命需要重构之讨论,最后仍然是传统版权制度得到稳固和加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进行修改,全面关注国际版权制度发展趋势或许有助于我国建立起更加合理的版权制度。

商品经济和货币终会消亡,现阶段说改革版权制度根本就是扯淡。
BT是技术,和内容无关。
种子不是内容,如果判断种子是内容,那么链接也是内容。
要说几台服务器协助盗版,不如说所有提供网络接入的电信公司都在协助盗版。
看后不删,只要控方提出合法取得的证据,你只能认栽。

非常感謝博主對這個問題進行梳理,一直以來我對版權問題的思考都是一團漿糊。
只是現在仍還沒有解決辦法,海盜灣對舊制度提出質疑,並進行破壞,但之後如何建立新秩序,還有待考量。

现在的所谓的版权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都是tmd的艹蛋,严重阻碍人类自己前进的步伐!!!
看看苹果就知道,极度封闭而自私的帝国,都是保护,动不动就是专利官司!

可惜很多人,特别是东方人,没有真正的思考过这些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当然了我们还有1亿人生活在温饱线附近,没时间思考这些问题!

基于现行法律,法庭对三位创始人"协助他人犯罪"的判决基本公正.面对信息时代无组织自发共享的现实,传统版权制度的修善将是适应技术发展的一部分,知识产权观念和整个行业生态都应当(或被迫)做出改变.TPB对此的探索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

引用熊战士的发言:

别的不说,就说你举的家具的例子,你看到别人家具好,你把他的家具搬走,这是分享?文中一再强调,分享是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你这恰恰是文中所说的盗版吧?借用你的语气,我强烈觉得,信息时代的版权法要有别于实物时代的版权法。


一个叫物权法,一个叫版权法。那个举家具例子人的思维完全是强盗逻辑

我刚翻译了一部纪录片,《一切都是混搭》:http://video.sina.com.cn/v/b/101599617-1804531244.html
也是关于创作和版权方面的思考,或许博主和这里的朋友们会感兴趣 :)

引用luz的发言:

比如我买了一本书、电影、音乐,我只能自己看,只能分享读后感?然后推荐他人购买?,如果我把这书给别人看来我就侵犯了版权犯法了?

我觉得分享不是侵权,分享而从中收益才是侵权,如果你是免费的不从中获取任何一点报酬的分享那么就像借书给别人看而不收别人的钱一样。
但这仍然解释不了图书馆是否侵犯版权,因为图书馆在经营中获得了收益。

借用生物学的说法,就是遗传与变异的关系,从而形成生物的多样性。所以,不以商业为目的的个人分享应该被主流社会接纳,这样每个后来人就能在它基础上加入自己的理解,从而形成各自的风格,好比抛砖引玉我先抛一块砖,有玉的尽管砸过来,高,实在是高。

我觉得分享的前提是尊重作者的意愿,不能因为你个人认为的公正的行为去侵害其他人的权益

至于说什么“利润往往不是被创造者拿到!”,是一种纯粹的公知口吻,明明就是大字报么
作者是在获取一定利益的前提下,才出让了作品版权,而新获取版权的人有更好的方法或渠道通过版权获取更大的利益

未取得作者同意的分享就是侵犯版权人的利益

你可以先站出来吗?保护利润有什么不对吗?

那些鼓吹免费分享的人,似乎没有人从创造者的角度体会下自己的作品违背自己的意愿被分享后的感受
假设你是一本书的作者,出版不久电子版就出来了,你是会为了自己的作品被更广泛传播而感到高兴呢还是会为自己书的销量下降自己的经济收益减少而感到愤怒呢

我只想说,没有牛顿的力学开拓就不会有后来纠错而生的量子力学,没有量子力学就不可能有计算机,自然网络也谈不上。既然牛顿、海森伯、狄拉克以及薛定谔等等的研究成果是无所谓专利版权的,也没见他们潦倒街头,那么我们现行的专利版权制度就一定没问题吗?

从实物角度讲,一个人买了东西之后,你管不着他是自己吃还是分一半给别人;从虚拟的知识类角度来假设,一个人看了所谓正版电影后,特别是悬疑类的,如果他和我说了详细情节,那么我还会去看这部悬疑片的可能性就很小了(即使是免费的)。或许我这样的人不多,但肯定也不只我一个,那么为了无形中减少的观影人数,是否还要强制要求悬疑片观众不得剧透,否则就是侵权呢?

为毛线像射手网这么好的网站也被封了?它损害谁的利益了?我怎么没发现?原来没中文字幕我是看都不会看的,这有了中文字幕我才会去看的,这么看来是正面宣传了创造者的作品了吧?好怀念射手的字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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