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的特别事件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6年6月12日

今天,中国银行发布A股的招股说明书。其中有一个部分,名为"特别事件",现转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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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事件

在2001 年至2004 年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被指控与多名员工和外部人士合谋,将部分公司或机构客户存款户口中约人民币9.39 亿元的资金转移至由有关犯事者控制的账户中。部分涉案的人士,包括河松街支行的前任行长,在事件揭露前数天逃离中国。上述事件目前正由中国有关执法部门进行调查。部分案件涉及的公司或机构客户已向或威胁会就此事向本行提出法律诉讼要求索偿,以追讨他们存放在本行的款项。有关索偿正在解决中,现时难以预计结果。请参见「-法律诉讼及监管程序-法律诉讼」。

在事件发生后,本行已解雇涉案的员工,重组黑龙江分行的高级管理团队,并且对相关责任人,包括黑龙江分行的行长和该分行多名其它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纪律处分。本行亦推出多项措施,例如在总行成立由行长出任主席的内部控制委员会、进一步分开前、中、后台的职能、限制授予支行的权力、规定上级分行更频密地核对附属分行和支行的公司类客户账户,并使本行的内部稽核系统独立于业务经营部门,藉此巩固本行的内部控制系统。

2003 年3 月至2005 年12 月期间,本行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马路支行的前任行长被指控与多名员工和外部人士合谋,以欺诈方式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并以该等汇票在中国其它商业银行的分行(主要在其它省份)贴现。根据本行目前所得的资料,此事件中尚未兑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约为人民币4.3 亿元。涉嫌本案的人士,包括本行的雇员,已被中国有关执法部门拘捕。两家中国商业银行的多家分行近期向本行四马路支行及若干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提出法律诉讼,要求赔偿该等银行承兑汇票未兑付金额人民币3.946 亿元。上述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本行现时无法预计有关结果。请参见「-法律诉讼及监管程序-法律诉讼」。在事件发生后,本行已就本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改善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系统,并开始对境内各分行行长,以及在本行中担任重要分行级职位的人士实施一套强制性轮岗制度。

由于有关执法部门仍在调查上述事件,故目前尚未能准确预测上述事件对本行造成的影响,包括任何潜在的规管罚款。


北京华运达事件

2000 年12 月至2002 年6 月期间,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称为「华运达」)在本行北京分行多名员工的配合下,使用虚假房屋购买合同和伪造的收入证明,以华运达员工的名义就北京森豪公寓项目向本行北京分行申请并成功取得约人民币6.70 亿元的住房按揭贷款,其后将该等贷款转移至北京市外非指定账户,而森豪公寓项目的工程亦随即停工。经本行内部稽核部门调查发现该事件后,负责审批有关贷款的北京分行员工已被解雇,其后被中国有关执法部门拘捕。这些按揭贷款是本行在2004 年所进行的财务重组中,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予信达公司的不良贷款中的一部分。请参见「本行的重组-财务重组」一节。基于此事,本行推行了多项措施,以加强个人贷款信贷风险管理职能,例如更加倚重对按揭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的独立调查,而非倚重房地产发展商的推荐,以及成立拥有独立中、后台职能的个人贷款中心。有关本行个人贷款的信贷风险管理框架和本行正在实行的改革措施的详情,请参见「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个人贷款的信用风险管理」一节。


王雪冰事件

曾担任本行董事长、行长以及纽约分行行长的王雪冰先生,因接受超过人民币100 万元的贿赂,协助若干公司取得贷款而被定罪。王先生在2004 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 年。


刘金宝事件

曾担任本行副董事长及中银香港控股副董事长和总裁的刘金宝先生,以及另外三名中银香港控股雇员(包括中银香港控股的前任副总裁朱赤先生及丁燕生先生),在1996 年至2003 年期间透过未经授权转账、伪造会计记录及其它方法侵吞约人民币1,400 万元。刘先生在1997 年及1998 年期间,亦曾接受贿款,向多家公司提供若干特别待遇。本行上海分行的一名前任副行长亦牵涉其中,被判有期徒刑16 年。刘先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事件发生后,中银香港控股大规模重组其管理层。


赵安歌事件

本行前任副行长赵安歌先生收取约人民币600 万元的贿赂,并与本行财务部门的前任总经理合谋,挪用人民币5,000 万元的资金。赵先生在2004 年被判无期徒刑。本行已收回被挪用的资金。


开平事件

在1993 年至2001 年期间,本行广东省分行开平支行先后三任负责人被指控合谋从该支行中侵吞或挪用约4.82 亿美元的款项。上述人士涉嫌进行多种不正当行为,包括从事违规的外汇交易、提供账外贷款,以及将银行资金转移至第三方人士。本行是在将支行的信息技术基础建设与本行整体信息技术系统整合过程中,发现有关事件。自本行在2001 年10 月就有关事件展开调查后,上述三位人士逃离中国。本行已核销上述疑犯被控挪用的全数资金。中国有关执法部门目前仍在调查此事。美国政府已拘捕其中一位人士,该人士并于2004 年4 月被引渡回国受审。该位人士于2006 年3 月被广东省江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另外两位人士已被美国执法部门拘捕,被联邦大陪审团控告诈骗、洗钱及欺诈。该等人士的审讯预期于2006 年9 月在美国拉斯韦加斯内华达地方法院展开。基于此事,本行在2001 年关闭了本行的联行交易系统,并重新设置本行的清算收付系统。

《风险管理》章节中有这样的内容:

2003 年,总行合计接获34 宗被指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涉及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900 万元。2004年,总行合共接获32宗被指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涉及金额合计约人民币9,800万元。在2004年报告的案件中,涉及金额人民币100 万元或以上的有11 宗, 2003 年有9 宗。2005 年,总行合共接获75 宗被指称员工犯罪案件报告,涉及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1.76 亿元,涉及金额人民币100 万元或以上的有24 宗。

其实,这也不算新东西了,各个案件媒体早有披露。(合理的猜测是,没有被公布的事件就没有写入,那些海面下的冰山。)上个月(5月18日),中行在香港公布H股招股说明书的时候,里面也有这些内容。我上面贴的内容就选自H股的招股说明书,与A股的版本文字稍有不同,但没有实质性区别。虽然
没有新内容,但是还是值得贴一下,国有银行的历史就是这种事情的历史。

中行招股说明书下载:A股(点击右键另存为,PDF文件,1519K),H股

另外有个小花絮,我也不妨写在这里。

我查看了公布在上交所网站上的中行招股说明书的PDF文件信息,发现文章作者署名"倪健"。网上查到,他的职务是中国银河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发行部业务经理,他给原始的doc文件起的文件名是"辉煌项目"。:-)

留言(3条)

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些内容写进说明书,是法律规定还是业内常规?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完整准确得披露信息,不过各家公司处理不同。

总的来说,这种事情能不提就不提。

引用Ruan YiFeng的发言: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完整准确得披露信息,不过各家公司处理不同。 总的来说,这种事情能不提就不提。

小花絮要表达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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