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期的历史回顾(II)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7年6月29日

美国1909年版权法

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美国的版权制度一直沿袭于英国。

美国《1909年版权法》规定,版权保护期为28年,如果到期后作者还在世,可以继续延长28年。所以,总的版权保护期为56年。

美国1976年版权法

《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版权制度自1909年后最重大的修改,它的主要原则至今仍然沿用。

《1976年版权法》延长了版权保护期,规定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对于那些法人作品则为首次出版后的75年。

美国1998年《版权保护期延长法》

由于199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死后70年。这导致了同一部作品,在美国会比在欧洲早20年进入公共领域,致使美国版权利益受损。

因此,1998年美国通过了《版权保护期延长法》(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简称CTEA),将版权保护期一律延长20年,个人作品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95年。

这个法案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大批原本应该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将推迟20年进入公共领域。比如小说《飘》( Gone with the wind)本应该在1999年进入公共领域,因为这个法案而不得不推迟到2019年。

由于这个法案,迪斯尼公司保住了本应在2003年进入公共领域的米老鼠的版权,因此该法案也被戏称为"米老鼠法案"(Mickey Mouse Protection Act)。

(未完待续)

留言(1条)

考古,米老鼠法案也太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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