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的司法考试中,有这样一道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B.......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 ......
司法部的标准答案就是C。
各种参考书对此的解释,都说ATM机是机器不是人,它本身不能被骗,因此欺骗ATM机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
但是,2008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用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骗到钱,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换言之,最高法院认为,机器也是可以被骗的。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争论已久。利用取款机的漏洞,拿到不属于你的钱,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两派争得不可开交。
如果机器也能被骗......
我觉得,这真是很可怕的一个哲学命题,在内涵和外延都没有界定清楚的情况下,还是不要讨论为妙,只要明确某些特定情况下的罪名就可以了。
另外,很多人一定会由此想到许霆案,说实话,我一直觉得他既不是盗窃罪,也不是诈骗罪,而是无罪。因为ATM机吐出多余的钱,这属于银行过失,强制要求每个穷人都有拾金不昧的道德品质,保护银行家的利益,真是太过分了。
(完)
大熊 说:
这个问题 有点复杂
2009年8月24日 16:08 | # | 引用
tangjiarun 说:
是否为了想说许霆案呢
2009年8月24日 16:16 | # | 引用
微蓝 说:
我一直觉得应该负责的是生产ATM机的人,明明是他们产品存在缺陷或者不够安全,才会让银行损失的啊。
2009年8月24日 16:59 | # | 引用
猪头四 说:
这个不难,司法解释中说到的是拾获他人信用卡,而这里的司法题目中只说到是作废了的IC卡,这样的情况下默认都是其本人的卡.他插入后发现可以取钱而当成借计卡使用取出了钱,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欺骗,并不是盗窃了。欺骗的是银行这个机构,不存在欺骗机器问题,机器只是银行这个机构采用的发放钱的工具而已.把主题对象搞清楚就好了嘛.各种书籍的解释我觉得是不对的。片面地强调机器的可否被欺骗性,把银行这个机构才是真正主题忽略了。机器只是工具啊。
所以这个题目跟司法解释是不矛盾的。同样是冒用,用作废IC卡冒充了借记卡.
至于许X案件,的确在一般理论来说是博主说的道理.但在现在的国家中,集体利益意识决定了首先要保护集体利益。
2009年8月24日 17:07 | # | 引用
曹鹏 说:
一个小问题,那个司法解释是最高检发布的。
2009年8月24日 17:53 | # | 引用
曹鹏 说:
我之前也讨论过这个问题:
http://cpblawg.net/?p=451
2009年8月24日 17:57 | # | 引用
huary 说:
同意楼上的。
但是如果我有一张银行卡,里面有我父母给的一些钱,我每隔一段时间就取出点来。到后来我记不清里面还有多少钱。如果卡插入ATM机器中,又“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我取出了大于余额的现金。那我是诈骗还是盗窃?
按照我的理解,应该算无罪。但是我如何证明我的“记不清”呢?
2009年8月24日 17:59 | # | 引用
红叶枫了 说:
To huary:
如果你记不清,他们会有办法让你“被记清”的...
2009年8月24日 21:47 | # | 引用
看不见的城市 说:
“说实话,我一直觉得他既不是盗窃罪,也不是诈骗罪,而是无罪。因为ATM机吐出多余的钱,这属于银行过失,强制要求每个穷人都有拾金不昧的道德品质,保护银行家的利益,真是太过分了。”
哈哈,楼主说得好痛快!
2009年8月24日 22:00 | # | 引用
Costi 说:
不存在“欺骗机器”的行为,换岔言了。
2009年8月24日 23:45 | # | 引用
愤怒公牛 说:
在中国讨论这个就是扯淡,只要是银行有损失了,而你恰好是产生损失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者见证者,都是犯罪!神奇的天朝!
2009年8月25日 08:32 | # | 引用
XX 说:
其实的确不存在“欺骗机器”的行为,但是,当这个机器代表的是某个实体时,比如银行,则法官就会认为当事人在欺骗银行,所以,会有如上罪名。
2009年8月25日 08:47 | # | 引用
有鱼 说:
围观最高法院/检察院的智慧……
2009年8月25日 09:05 | # | 引用
小痴贺 说:
2009年8月25日 09:06 | # | 引用
redthink 说: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2009年8月25日 09:59 | # | 引用
obloodtype 说:
2009年8月25日 12:35 | # | 引用
罗生门 说:
认定许霆完全无罪也不合适。ATM出错而取得的钱款对于许霆来说是“不当得利”,而当事人(也就是银行)事后要求其将不当得利退回时,他携款潜逃,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故意。当时如果他把钱都退了,事情估计也就闹不了这么大。不过闹大了也好,这样的事情迟早要出,而且以前也确实出过,只是没有引起公众注意而已。
2009年8月25日 14:13 | # | 引用
Horse 说:
这个问题好复杂,法律上的小空子就是多啊...
不过盗窃罪和诈骗罪也都差不多吧。
2009年8月25日 14:59 | # | 引用
迷途小书童 说:
我认为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上要分开道德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观点,毕竟有时候法律和道德是冲突的。
2009年8月25日 19:50 | # | 引用
cien 说:
兄弟,立法解释高于司法解释。
那个高检的玩意过气了
2009年8月25日 23:39 | # | 引用
jibaliam 说:
ATM机吐出多余的钱,这属于银行过失,强制要求每个穷人都有拾金不昧的道德品质,保护银行家的利益,真是太过分了。
这样的鸟事天天都在发生...
保护的不光是银行家的利益,保护的就是广大统治阶级。。。当然,我从来不觉得自己当家做主了...
2009年8月26日 03:34 | # | 引用
水壶哥哥 说:
只要机器是被人控制的,欺骗机器就是欺骗人。
2009年8月26日 10:54 | # | 引用
微蓝 说:
2009年8月26日 11:20 | # | 引用
富方法 说:
法律站在财大气粗的一方了
2009年8月26日 12:14 | # | 引用
Timesand 说:
阮兄总是对当局批批批,快成索尔仁尼琴了。也难怪,某党没给咱啥好处么,咱能说它好?广大官僚是受益者。没啥意思。老百姓的日子,谁当权都差不多。换了吧,像俄罗斯那样。老百姓多少还能沾点光。
2009年8月26日 13:33 | # | 引用
Timesand 说:
有人可能 要批评我,改革开放三十年,老百姓的生活不是改善了么?换成别的当(第三声),只要一心搞建设,也是这样,说不定还更好呢。你看俄罗斯。
2009年8月26日 13:36 | # | 引用
Timesand 说:
我连个“党”字都不敢写,(你看这个字有多少替代字????简直是一大奇观!!!!!)怕被查出来,能说现在有自由吗?
2009年8月26日 13:39 | # | 引用
ycycoming 说:
是机器自己吐出来的,我又没让它吐,强制每一台机器都有铁公鸡一毛不拔的优良传统,真是太过分了
2009年8月26日 18:54 | # | 引用
bobbychen 说:
严重同意这个观点。其实这应该是信用卡犯罪,并不一定要纠缠于盗窃或者诈骗,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盗窃或者诈骗都不适合在信用卡atm机器取款这种情况。如果把atm机器变成拟制的人,那么这个人取钱取不出,用暴力手段破坏机器拿出钱来,是不是变成诈骗罪(未遂)和抢劫罪(既遂)的数罪呢?
好了,如果大家都来讨论这样有趣的特例,背后的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员就逃脱了。这个世界就是这样容易被舆论误导的,发表“欺实马”谬论公然造谣的警官没被抓走,在网上对胡斌身份提出质疑的网友被抓走了……
2009年8月27日 07:15 | # | 引用
Chelsea 说:
1、个人认为机器是不能被骗的,所以无论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还是作废的信用卡,凡是在银行或商铺里使用,都被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在ATM机上使用则是盗窃罪;
2、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解释本身是有问题的,只能属于“法律拟制”,既然是这样规定,现在只能这样执行;
3、至于“许霆案”,由于机器出错,第一次取了1000元银行卡才扣了1元,他第二次再取出1000元,发现还是只扣1元。这2000元可能只构成不当得利。但问题是他接下来分171次从ATM中提取了17.5万元,很明显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盗窃了。
2009年8月27日 23:54 | # | 引用
ill 说:
潜意识里的奴隶情结
2009年8月31日 13:01 | # | 引用
AK47 说:
这个问题在国外同样存在,有人认为这是犯罪,也有人认同楼主的观点。其实很简单,机器是人设计并生产的,那肯定会有错误。为了你和你的家人(平安无事),不属于你的钱上缴吧!
2009年9月 7日 09:43 | # | 引用
品味 说:
如果判许x不当得利有罪的话,那么国企中的高管们得利为什么不判有罪?难道是我搞错了,高管们是正当得利,应该是老百姓收入的几十倍甚至更高?
2010年3月15日 11:08 | # | 引用
grants 说:
这个不是的。你仔细看过程描述,他发现机器显示本来废旧的IC卡有余额后,他已经明确了解了机器出错,他没有停止交易,而且是他自己选择继续操作,按下了取款的按键的。这个显示他有欺骗的行为故意。
当然,定欺诈还是盗窃,是应该推敲下。但他的犯罪故意是很明显的,应予以法律上的处理才行。
这个,打个不好听的比方吧,一个人发现街上有一女子,他明确知道他如果施暴,女子无法抵抗,所以他实施强奸。你不能用以下理由为该人辩护:”女子无抵抗能力是女子的错,且女子无抵抗能力是事件发生的主因,该强奸嫌疑人无罪。“ 这个理由是非常荒谬的。
2010年5月 6日 12:31 | #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