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枉法和记者的无知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6年5月24日

转载一篇"新语丝"上的文章。只要善于思考,从一篇小小的报道中可以读出很多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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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枉法和记者的无知

作者:谁是谁非任评说

  近日来我看到了多个媒体报道:本应在2005年4月执行死刑的3名入室抢劫杀人犯,由于其辩护律师以假证词等干扰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将近1年的反复查证后,终于于近日被执行枪决。但是从这篇报道中反而让我看到了法官的违法乱纪。

  任何案件的审判,法官均应当站在中立的地位,侦查是公安的事情,公诉是检察院的事情,如果法官一开始就站在内心确信犯罪事实成立的位置,还需要审理干什么?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报道:

  案件宣判后,3名劫匪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以发案时"在家种地、在家帮邻居盖房......没有作案时间"等为由,尤其是3名劫匪的辩护律师,以事先搜集的虚假证词干扰司法机关。此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艰苦取证、复核,共获取了26个关键铁证,确认王久海等3名被告人就是杀害黄书忠一家6口的劫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3名劫匪进行辩护时,涉嫌取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法官进行取证,还被当作正面的事实进行大量报道,说明法官在辩护律师提出反面意见时就已经确认了嫌疑人是罪犯,而且法官取得的证据,再由法官自己进行确认,自己把自己取得的证据标为铁证,这合适吗?

  正确的做法是检察院申请补充侦查,由检察院转给公安进行再次补充侦查,但是为什么没有这样做而是由法官越俎代庖呢?原因应当是公安进行补充侦查了二次,检察院也申请过,按照司法程序不能再次由他们进行补充了,案件如果是被补充了那么多次的侦查,只能说明案件的疑点众多!

  再看报道,在宣判后,罪犯当庭翻供云云,但是宣判后庭审已经结束,又是如何当庭翻供的?从这个疑点出发,不难让人联想到刑讯逼供和诱供,很多替罪羊都是在得到了从轻的承诺后在酷刑的压迫下违心的认罪的,一旦审判不如意,当然就要翻供。

  再从该报道看,罪犯均为农民,经济能力是有限的,律师作假证是要冒巨大的风险的,这些罪犯有多少经济能力让律师为其冒此风险,再有,罪犯翻供与律师的假证需要互相印证,否则自相矛盾也用不着庭外调查了,但是律师会见嫌疑人是监控的,这里还要买通嫌疑人的看守,这又需要多少经济能力?总之其中的疑点也是多多!

  但是法官为什么要不惜枉法取证呢?案件关系六条人命,肯定是地区必破的大案,此时即使有错案的可能也是要破案的,但是按照我国的错案追究制度,一旦错案办案人员也要被处理,这种大案一般均为当地公安局长直接负责,公安局长经常还兼任政法委书记( 现在公、检、法、司中由于治安最重要,公安局长还经常是党委的常委),在党内是领导法院院长的。这类大案出现错案公安局长有被免职的风险,所以法官才不惜枉法也要维持,毕竟对于冤案再抓住真凶的可能性很低很低!同时对于人证,大盖帽带有倾向性的话一问,一般老百姓不哆嗦的有几个,能够不顺着他们说的有几个?

  再有就是对于律师虚假取证这个问题,说是虚假就必须有故意行为,否则就是举证错误,有证人作伪证律师没有发现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把律师没有发现的伪证均作为虚假,那么公安如果出现侦查的失误是否能够作为公安进行陷害呢?所以说律师虚假取证是要有证据和负法律责任的。

  这里也对记者说一句,按照中国的新闻采访纪律,应当采访双方的当事人,你们为什么不采访一下做辩护的律师,看看他们又有什么话要说,把双方的话都刊登出来!

  中国的司法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但是对于审判罪犯,本身就是一个司法程序,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体现司法的公正!


  附录上报道的原文供参考: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7日电 本应在2005年4月执行死刑的3名入室抢劫杀人犯,由于其辩护律师以假证词等干扰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将近1年的反复查证后,终于于近日被执行枪决。

  抢劫杀人犯王久海、刘凤春和田永,原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2002年6月中旬,他们在克山县打工期间产生抢劫之念,三劫匪遂密谋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抢劫,并准备了两把尖刀、一根铁棍、一支轮式口径手枪和一个笔式手电筒。2002年6月16日早5时30分从克山县出发,下午4时到达诺敏镇,由王久海到该镇卧罗迪村踩点,选择被害人黄书忠家作为抢劫目标。当日22时许,待黄家熄灯后,三人从后窗潜入,将黄家6口人全部杀害,从柜子里翻出现金6万元后逃离案发现场。

  凶杀案发生后,内蒙古警方成立专案组,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犯罪分子熟悉卧罗迪村的情况和村风,断定凶杀案为内外勾结、流窜作案、谋财害命。内蒙古警方针对案发前曾在卧罗迪村一带居住过的可疑人员,进行了一年多的拉网式排查。2003年8月,王久海进入专案组视野,面对讯问,王久海先是否认,继而携妻出逃。2003年9月23日,王久海在哈尔滨被抓获,交代了他伙同刘凤春、田永实施杀人抢劫的犯罪事实,刘、田二人不久亦被抓获。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分别在一、二审中认定王久海、刘凤春、田永三劫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致多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予严惩,依法对3名被告人判处死刑。

  然而,案件宣判后,3名劫匪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以发案时"在家种地、在家帮邻居盖房......没有作案时间"等为由,尤其是3名劫匪的辩护律师,以事先搜集的虚假证词干扰司法机关。此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法官们,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艰苦取证、复核,共获取了26个关键铁证,确认王久海等3名被告人就是杀害黄书忠一家6口的劫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为3名劫匪进行辩护时,涉嫌取假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2006年3月31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对王久海、刘凤春、田永的死刑执行令,3名劫匪在呼伦贝尔市被执行枪决。

(XYS20060522)

出处:新语丝

留言(8条)

今天又看到新语丝上又刊出了一篇读者的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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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网友“谁是谁非任评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作者:涨停板

  网友"谁是谁非任评说"( 《报道《律师假证辩护法官铁证伏魔》反而让我看到了法官的枉法和记者的无知》XYS20060522)大概看了不少香港连续剧,而没有学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为世界上的法官都是仅仅坐在法庭里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词来审判刑事案件的。需要指出的是,香港的法律系统承袭了英国的英美法系,而中国大陆的法律系统则是大陆法系,审判制度有较大区别。

  根据下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文,可以很明确的说明中国法官有取证的权力。这篇报道并不能得出法官违法乱纪的结论。当然,如果网友"谁是谁非任评说"坚持认为《刑诉法》有问题,我也无语。

  还有一个事实是,很少有现任的公安局长可以兼任当地的政法委书记的,毕竟这是两个不同级别、不同系统的职务。当然,不能排除有很多政法委书记出身于公安系统。

  作者还认为被告人是农民,所以律师为他们做伪证不可能。但中国的客观现实是非常复杂的,很多希奇古怪、阴差阳错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大家只能是存疑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
(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2059.htm)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XYS20060523)

台湾貌似也是大陆法系,好像他们的法官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吧,也是由他们的地检署和警察来做这些事的

我也是看了这篇文章后,才注意到在中国大陆,法官居然可以亲自去取证。

法官面对自己取来的证据,怎么可能保持公正呢?

多么不合理的法律啊!

我最近读到中国驻澳大利亚大使傅莹给澳大利亚参议员写的信,其中说到,中国的司法审判是独立的,中国政府和个人都无法干预。

我本来对傅莹大使的个人形象风度颇为欣赏,以为她是中国新一代外交官,现在才知,不过是说官话的马列老太。

你太老土了,我们一直是这么干得,比如包青天就是先查民情,再判案。
最近的一个笑话是民工死亡案,“法官做出上述说法,是“依职权调取证据”,即法院的审判人员走访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清河法医鉴定中心,并对这两家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同仁医院”当日值班人员进行了询问。然后做出结论”
太好笑了,假如法官都这么厉害,要检查机关和律师干吗?
还是应了朗咸平教授的话,除了英美法系,世界上其他法系都不可靠,也不可能公正,最近看了很多美剧,一句话,要想司法公正,必须采取美国的司法制度,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黑箱的最好保护伞。

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诉讼法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是法官自己取证吗?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
不要在这里歪曲诉讼法,还有脸罗列法条忽悠网友!!!

我以为,法官审理案件时,对证据的真伪应该进行严格的鉴别,如果不辩真伤,只是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坐在堂上断案,是很难作出清断的,既要辩真伪,调查就是十分必要的,即使是民事案件也应该是这样。具体到这个案件,关键的不是法院取证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合不合符事实的问题。为什么法院能够找到这么多的证据,而专事刑侦的公安却找不到呢?还有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其实也是可以调查取证的呀!所以,本案中,如果法院所取证据真实的话,那么,不但是律师有造假证据的嫌疑,检察、公安也都有失职的嫌疑。三个凶手枪毙了,这三个部门的责任人又该作何处理呢?真希望也能看到。

长见识了,自从去年偶然进入阮老师的博客后我长了不了见识。法官都可以取证,今天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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