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文件分享(file sharing)爱好者来说,过去48小时是惊心动魄的。
发生了两件7级地震式的大事。
海盗湾----世界最大BT下载网站----宣布把自己卖了,价格是780万美元,新主人叫做Global Gaming Factory X(缩写GGF)。这家GGF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网吧和游乐中心,而且它是瑞典的上市公司。天哪,你能想像吗?海盗湾变成了上市公司!
这不仅意味着海盗湾所有的运营数据,将来都可以在GGF的财务报表中看到,而且还意味着,从此海盗湾的所有业务都必须合法,并且为上市公司贡献利润。这等于海盗湾自行关门了。海盗被招安了,还能再叫海盗吗?
GGF的CEO已经说了,要为海盗湾寻找新的业务模式,不提供非法下载,并且要让内容的所有者获得收益。更可怕的是,海盗湾将在近期停止提供tracker服务器,转而使用第三方的tracker服务器。目前世界上的BT下载,大概有一半使用的是海盗湾的tracker,如果这些tracker一下子没了,我不知道会有什么后果。
纽约地方法院宣判,美国唱片工业协会RIAA胜诉,Usenet.com败诉,原因是提供非法mp3文件下载。这个判决虽然是针对usenet.com一个网站的,但是实质上等于说usenet下载是非法的。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有一个法官判决usenet下载非法。
虽然知道usenet下载的人并不多,但这是所有文件分享方式的鼻祖,至今仍然是最可靠、最理想的下载方式,你在上面几乎可以找到一切资源。如果usenet下载是非法的,互联网上可以得到的资源至少要少掉一半。
这件事情最最荒唐的地方,在于usenet.com对侵权文件根本无能为力。它不可能去审查和删除任何文件,这就是usenet下载的奇妙之处。你在地球任意一个角落,向usenet上传了一首歌,然后就会传遍全世界的usenet网络。usenet.com只是一个服务提供商,禁掉了它,用户照样可以从其他服务商那里下载到这首歌。
在我看来,法院判决usenet.com提供非法下载,实际上就是判决NNTP新闻组协议非法。这个判决在技术上根本没有可行性,如果要管制usenet下载,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管制TCP/IP协议中的119端口(NNTP协议的默认端口)。但是那样的话,用户改一个端口就避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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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件事情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我也不知道。也许是技术的发展与版权法的冲突正在升级吧,出现了法律不能容忍的技术,以及技术上很荒唐的法律。
未来会怎样?
一句话。
热爱互联网的人们团结起来,让我们把文件分享进行到底!
(完)
wuyuzheng 说:
分享和商业模式总是矛盾。
可能会找到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好像看到,某乐队提供免费下载之后,销售反而上去了。
制止下载或者BT技术绝对是错误的。
2009年7月 2日 20:51 | # | 引用
with0out 说:
Free the Internet!
互联网的精神就是自由的。互联网的目的就是资源共享,这是谁也不可否认的。
话说海盗湾的tracker直连的话一直连不上去,只有用代理。而国内用代理的虽说很多,但毕竟不是大多数,所以对国内网民影响很小吧。
2009年7月 2日 20:55 | # | 引用
dylanklc 说:
其实你只能分享版权属于你的作品,这在劣币驱逐良币的世界中显然是没人愿意跟进的……
2009年7月 2日 21:47 | # | 引用
sos 说:
直接影响貌似没什么
其实间接影响会蛮大的。。
2009年7月 2日 21:47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现阶段不好说谁是谁非,反正盗版问题困扰着所有人,不要把分享说的那么好,不能只破坏不创造,必须找到让创作者分享利润的办法,否则以后谁还创造内容?
有些人搞得好像是火星来的,你不是创造内容的,自然没影响,那些创造内容的怎么办?靠什么养家糊口?靠西北风吗?
2009年7月 2日 22:17 | # | 引用
fgh 说:
不必担心,干掉这两个,自有后来人,你信不信,这就叫做互联网的希望和力量所在,它甚至可以影响着世界上最强大的---政权
2009年7月 2日 23:22 | # | 引用
flyisland 说: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找到一种模式,能够对“内容生产者”有利的模式。
新的技术诞生了,很可能对当前的商业模式带来毁灭性的破坏,当新的对“内容生产者”有利的模式未能建立起来之前,我们就会面临缺乏内容的困境
2009年7月 2日 23:25 | # | 引用
红棉812 说:
2009年7月 2日 23:29 | # | 引用
Yiare 说:
如果有“大部分人"认为是对的,就是对的,其实它是错的...
这就是正义
2009年7月 2日 23:44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2009年7月 2日 23:54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有些人用盗版用的理直气壮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你做好了饭,你邻居,甚至不认识的人跑到你家里吃,要是给钱那还好说,最可气的是不光不给钱,还说你这东西就应该免费.,你愿意吗?
2009年7月 2日 23:56 | # | 引用
Denmark 说:
我对这样的版权观点无法恭维...
知识产权也许需要一个更好的平衡点,我不认为这个点在推广盗版.
2009年7月 3日 00:06 | # | 引用
youKnowMe 说:
还剩多少,两个一半都没了……
2009年7月 3日 00:15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我绝对同意某些人所说的,版权法需要改变,但现在的关键是,法没变,即使是恶法,我们有没有权利违法的问题?
我认为即使是恶法,我们也要遵守,我们需要改变恶法,发动人修改不合理的地方,而不是粗暴的违法它还沾沾自喜.
2009年7月 3日 00:22 | # | 引用
小明 说:
赞同 特情人员 的看法
2009年7月 3日 01:30 | # | 引用
clint 说:
这一段只能部分同意。互联网是要自由,但是以“自由”的名义侵害别人的版权利益就不合适了。
另,我也下载音乐和电影,这么说没有“当了Bz又要立牌坊”的意思。只是道理上应该是这样的。如果能够以合理的方式,让原作者得到报酬,我觉得是一件好事,而且再正当不过了。
2009年7月 3日 09:57 | # | 引用
huangyg 说:
财务报表里包含“所有的运营数据”的吗?
2009年7月 3日 12:22 | # | 引用
阿企 说:
我们只是需要一种商业模式,但分享应该是趋势
2009年7月 3日 12:27 | # | 引用
呵呵 说:
阮兄:
一直认为,视野决定了博主的判断力,这句话放在你身上最合适了,或者说因为常来你的博客我才认可这个观点。
就这篇“海盗湾的出售”来说,我不知道如果用英语写出来,让英语世界的人们读到会是什么感觉,应该是普世、深刻和具有洞察力的吧?别忘了,这是来自中国的视角。
所以,建议阮兄今后也多用英语写作,建议首先把博文的一部分,或者关键句、关键段同步英文放在博客上。那样来看的大家岂不过瘾?
只是个人的一点感受啊。
2009年7月 3日 15:00 | # | 引用
工 说:
BT主要是 无限的方便。
其实 结果 有点意料之中的感觉。
唉 要是 什么东西都不要钱 就好了。。
2009年7月 3日 15:00 | # | 引用
KingsamChen 说:
厄,其实我觉着吧,拿别人的东西来分享有时候并不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情~
2009年7月 3日 15:15 | # | 引用
jacky 说:
作者似乎还没搞明白,usenet是因为依靠盗版赚钱的缘故,也不是历史第一次,电驴早在2005年就被美国法院判违法直接赔款3000万美元倒闭。用户个人进行盗版文件分享和商业公司依靠盗版文件分享牟利完全是两码事!
2009年7月 3日 15:24 | # | 引用
Timesand 说:
呵呵,阮兄的每篇文章都能引来大片跟贴。并引起热烈讨论。我觉得应该让创作者获得收益。否则就失去前进的动力啦!你就拿目前应用最广泛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来说,如果微软获取不了利润,它提供不了这么好的产品。中国为什么产生不了微软?还不是坏习惯害的?盗版盘三块钱一张,迅雷上下的东西不花钱,软件公司能长大吗?
2009年7月 3日 21:14 | # | 引用
红棉812 说:
什么是新玩法?提供服务。
每一个音符和每一行代码都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不该成为某人的私有财产。追根溯源,没有来自真空的“原创”。我写的每个汉字据说都是仓颉创造的,那么请问:他有支付宝或者银行卡吗?
如果一个作者不喜欢分享,那我很好奇他创造的目的。如果不分享,就不会为人所知,也就谈不上所谓权利,还有必要关心是否被侵权么?
无论是音乐或者软件,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大批量复制”,如果一个人将大批量的复制品据为己有,并以此获利,难道这不是对创造的一种损害吗?
老阮主贴是说网络分享,不是实物意义上的盗版,请不要混淆概念。我把一张mp3或者avi传给朋友,如同我把CD或者DVD借给朋友一样,这是一种分享。只是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这样的传播过于迅速和直接,这样的传播影响了唱片公司的巨额利润,他们开始无力应付,仅此而已。
既然他们选择了“大批量复制”,那我凭什么没有权利“大批量分享”呢?
另外,我始终认为影音文件不是音乐,也不是电影,他们只是影音文件而已,一种多数时候还不算过于失真的镜像而已。如果有人觉得这算盗版,我只能说你对品质的要求太低了。
音乐的服务:现场演出。
软件的服务:技术支持。
2009年7月 4日 13:45 | # | 引用
yucca 说:
2009年7月 4日 18:00 | # | 引用
yucca 说:
呵呵,非暴力不合作,我喜欢,一遍封停旧的违法资源,一遍提供新的违法资源,
2009年7月 4日 18:07 | # | 引用
王拓达 说:
个人的自由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互联网也不能例外,否则你那种自由的结果就是灾难!不能只要自由,不承担责任。
2009年7月 4日 22:47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很多人反驳我的说法,我辩解一下,我说的是以现存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分享是不对的,如果你们认为法不对,可以推动修改法律.不是破坏法律.
2009年7月 4日 23:31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2009年7月 4日 23:36 | # | 引用
特情人员 说:
你这就是强词夺理,人家创造了东西就要给你分享,一个艺术家就不能创造一首歌自己听?
版权法是有时限的,过了时限,所有人都免费用.你要搞清楚这点.
再说汉字是大家的,可是人家写的书,人家的句子,人家的想法也是大家的?那别人怎么没写出,没创造出来?就会偷人家的idea.要你这么说,设计业也不用干了,你设计的车,我也可以copy啊,反正是全人类的,房子也是用泥土做的,泥土不是全人类的?
你给朋友一张cd,算分享.你在bt上分享,谁是你朋友?你都不认识人家?说不准是另一个半球,说什么你都不知道,这也是你朋友?
分享这词变成万能膏药,打着分享的旗号就可以胡作非为?
很不幸的是,现阶段的法律就是允许版权所有人大批量的复制,不允许购买人大批量的复制,你想改变法律,发动群众,专家,人大委员,政协委员,修改版权法,让法律允许啊,我还说城管都是混蛋,都该揍,我难道可以上街揍城管吗?
你简直开玩笑一样,音乐我不知道,软件我说一句,win的操作系统你用吧,你出问题的时候找过win的客服吗?
我周围的人99%都是搞不定就重做系统.你用个win优化大师,就一个人写这么个软件,怎么服务全国的用户?
技术支持,那是银行,证卷,石油等有钱的才搞得定,你知道技术支持有多贵吗?就算技术支持便宜,谁会用,找个做计算机的朋友弄弄就搞定了.会用技术支持的一般是系统有重要数据,自己不会弄的,个人电脑就是上个网,看个电影,听歌,你这种想法根本不可能有效,起码对于面向个人消费者的软件商来说.红帽怎么不做个人用户,转作企业用户,指望个人用户交钱来养公司,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
2009年7月 4日 23:51 | # | 引用
Twone 说:
阮大哥, 关注你的博客大概有十个月了, 从来没有给你留过言.从你的博客我学到很多, 也增长了自己的知识面. 你丰富的知识面, 很好的英语让我很好奇你目前的职业(我知道你是学经济的). 我是一个军事迷, 好像你的博客很少关于军事方面和国际形势方面的评论. 很想从你这了解你对这方面的见解, 晚安!
2009年7月 6日 00:34 | # | 引用
atlas 说:
关于第一个新闻,既然GGF不再做BT了,那买过来做什么呢?想不通,难道是专门花钱买了网站来关闭?
2009年7月 6日 01:20 | # | 引用
nightbreak 说:
阮兄,未知你有没有usenet案件的判决书,如有,还请惠赐。谢谢!
2009年7月 6日 12:38 | # | 引用
三流毕业生 说:
2009年7月 6日 13:42 | # | 引用
Chuancy 说:
看到这个我也十分喜欢的主题在这里讨论得那么热闹,我也来占个沙发:
我的观点很简单,版权作为产权的一种从法律和道德上是要遵守的,但要像维护实体财产一样维护数字化时代的版权,如果没有合适的加密解密技术和数字身份认证技术,而奢谈保护数字版版,那基本是扯淡。这方面成功的例子是苹果的iTune。
从包含作者利益看,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看待以数字方式发布的任何智力作品,这个角度已有人总结在一篇wired.com的文章中:
英文全文:http://www.wired.com/wired/archive/2.03/economy.ideas.html
2009年7月11日 23:10 | # | 引用
倪爽 说:
mininova比海盗湾明智,有一个相对合法的公司,有一些相对合法的收入,对版权纠纷采取了相对理性的态度
这里有一个对mininova的采访
2009年7月12日 22:44 | # | 引用
倪爽 说:
采访地址:http://torrentfreak.com/behind-the-scenes-at-mininova-090316/
2009年7月12日 22:45 | # | 引用
Ruan YiFeng 说:
这两家公司不具有可比性,主要就是mininova不提供tracker服务,只提供index服务,本质上相当于一个搜索引擎。
2009年7月12日 23:23 | # | 引用
haryewkun 说:
其实有个简单的方法……
要每个人都去写个软件、录一首歌、拍部电影给别人盗版一下是不大实际的,但有一样东西大家都能做,大部分人也在做的,就是写blog。
如果你(此处的“你”不特指任何人)认同音乐及软件应该被自由下载,认为版权法应该被撤销,首先你可以维护一个blog,每天花几小时写文章,无条件放弃文章的持有权。
无条件放弃文章的持有权后,谁都可以将你的文章转载,谁都可以将之作商业运用,可以将之收集发行为书(当然你不会得到一毛钱)。
同时你也同意,不在任何依靠版权法的公司工作。比方说你不会在卖软件的公司工作,因为音乐及软件应该被自由下载的。
以上并非反讽——的确是有人能够做到这点。比如朱邦复,就主动放弃了仓颉输入法的专利,来推动电脑之中文化。也有许多人制作了影片,放到Youtube去给人免费观赏。
重点在于,“你”是不是这样的人,“你”是不是曾经做过任何贡献,在批评版权法时,你对社群做出的贡献,是不是能够相抵你索取的。
2009年7月20日 04:41 | # | 引用
... 说:
大爱,奋力分享
2012年3月17日 18:19 | # | 引用
IFRFSX 说:
也有可能是作者允许分享的哦,比如RMS大神搞的GNU EMacs可以随便复制和魔改只要你遵守gplv3
2018年1月16日 16:42 | #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