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中国肯定不会再是盗版大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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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有以下几条。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地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上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因此如果你的网站有侵犯内容,全国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你。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三、"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就属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按照这个定义,只有纯粹公益、而且不产生任何收入的网站,才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发行"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也属于这一条所指的"发行"行为。
这使得《刑法》对互联网的打击范围大大放宽。
五、关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规定了什么叫"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六、关于连带责任
本次的司法解释重申了《侵权责任法》的不合理规定,网络侵权有连带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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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点小小感想。
如果有关部门真的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请不要只对中小站长下手,首先应该把百度百科和百度文库的负责人送进监狱。因为按照上面的规定,这两个站点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
(完)
Leo 说:
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归法院所有。
2011年1月18日 22:53 | # | 引用
笑话 说:
中国的确存在个别领域无法可依的情况。。。。
但是绝大多数(99%)的情况是。。。有法不依。。或者。。有法但是没有办法依。。
法律在国内就是一个杯具。
2011年1月18日 23:17 | # | 引用
砖家 说:
贵国的法律,也就是用来看看。
2011年1月19日 00:45 | # | 引用
zz 说:
先把百度拿下吧,要不都是假的
2011年1月19日 03:13 | # | 引用
USB 说:
中国法制的道路何其漫长!
目前的状况是:相同的法律对于不同的对象结果大不相同!不是量的不同,而是质的不同。
我们的现代化进程道路依然艰辛!
2011年1月19日 08:42 | # | 引用
zizo 说:
我想知道按照法律的规定 无偿传播倭岛的小电影是该怎么量刑的
2011年1月19日 13:36 | # | 引用
anonymousor 说:
法院是他们开的
2011年1月19日 15:24 | # | 引用
KingsamChen 说:
中国的法律是.txt不是.exe
2011年1月19日 15:41 | # | 引用
yy 说:
百度音乐,虾米,一听,好听,酷狗,亦歌...都坐牢去!
2011年1月19日 17:54 | # | 引用
Yalon 说:
法律是用来限制大多数人的。
2011年1月19日 19:18 | # | 引用
hehe 说:
贵国有法律?笑了。。
2011年1月19日 20:56 | # | 引用
godwarlock 说:
估计就好像昨天看电视里抓春运票贩子,新闻报道的两个夫妇自己回家顺便多买两张票临时当下票贩子,妻子班都不上了跑去街头联系要票的,结果悲剧被抓,真正的票贩子拿票才不是这么土,不从有权的人监管开始一点儿用都没有
2011年1月19日 23:54 | # | 引用
史诗在线 说:
其实除非特别贵的东西,现在很少有人为了省几十上百的人民币费劲找盗版。眼下所谓的盗版,其实很多都是没有进入中国的作品,比如日本的漫画,美国的电视剧,新发行的电影和游戏。这些东西本来没打算进入中国,或者相进但是审批卡着进不了,就连作者自己也是不去关心。倒是中国不知道哪出来这么一帮人,天天到街上网上去查,说是为了打击盗版让人赚钱,但是怎么看怎么像是根本不想让人看,最好你知道都不知道。
2011年1月20日 07:03 | # | 引用
aaron 说:
百科为什么侵权?
2011年1月20日 09:49 | # | 引用
huaming 说:
百度百科刚开的时候基本上就是维基百科中文版的镜像站,现在好些了
2011年1月20日 19:29 | # | 引用
TY 说:
如果有关部门真的如此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请不要只对中小站长下手,首先应该把百度百科和百度文库的负责人送进监狱。因为按照上面的规定,这两个站点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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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
要想改变中国互联网的信息质量,说难则难,说容易,也真得很容易。几个老虎一杀,风向立刻会转。起码比垒墙要容易得多。
2011年1月22日 16:47 | # |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