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挂代练案的二审判决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11年5月25日

前天(5月23日),南京外挂代练案二审宣判。

刑期保持不变,但是罚金从300万减少到了50万。

"上诉人董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上。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人(原声吱告人)陈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约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摘自《二审判决书》

虽然对这个判决早有心理准备,但是我还是很悲伤。

这个案件的实质其实很简单:《刑法》明明没有规定"外挂代练"是一种罪,但是司法部门强行将其解释为一种罪,从而将被告送进监狱。二审法官说,"外挂代练"是一种非法出版行为,干扰了盛大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从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难道不牵强吗?

二审就是终审判决,不能再上诉了。大公司的利益由此得到了保护,而董杰要在监狱里待6年,支付罚金50万。看着这种判决,人们不禁要问,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除了判决本身,审判过程中还有许多内幕。将来让陈珠自己披露,我不便代她发言。我只引用一段她昨天写给我的信:

"本以为判了,该让我安静下来整理一下情绪,可是一上午接了无数个电话,才知道,今天的各大报纸,还有各大网站,都在报道我们的案子。

昨天才判的,今天各大媒体的文章都发出来了,显然法院早将媒体准备好了,先发制人,甚至还请专家出来,解释判得没错,而我这边,心灰意冷,没接触任何媒体。"

看来法院早做好了舆论准备,判决一宣布,媒体立刻发表整版的长篇报道,而当事人却对此一无所知。唉,明明没罪的人,却一定要把你送进监狱,还要在舆论上压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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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夫妇"外挂代练"案二审宣判

原载2011年5月24日《扬子晚报》A09版

本报记者 陈珊珊

  去年12月,南京一对夫妇因非法使用网络游戏外挂代人练级牟利,被南京江宁区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300万元罚金。涉案夫妇认为判决过重,提起上诉。

  此案在网游迷中引发了极大关注。"外挂"是伴随网络游戏产生的一种作弊程序,能帮助玩家快速升级,很多玩家都曾使用过。"外挂代练"后果居然这么严重,这是很多人始料未及的。判决一经披露,法学界和舆论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外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的认为量刑过重......

  争议声中,南京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涉案夫妇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定罪量刑准确,但罚金过重,故而将罚金由300万元改为50万元,其他仍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购置90多台电脑,雇佣12名员工

  半年多收取"代练"费198万

  董杰、陈珠这对70后夫妇,是南京的个体经营者。两人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有一种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软件,可绕过游戏客服端之间的通讯协议,越过客户认证,快速提升游戏角色能力,遂产生借此牟利之心。2006年以来,两人陆续购置了九十多台电脑,先后雇佣了十二名员工,向他人购买"冰点传奇"外挂程序经营代练升级。

  两人以"土人部落工作室"的名义,不断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中做广告,以80元/周、300元/月等价格吸引游戏玩家,为其代练升级。自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7日,两人共收取全国各地游戏玩家汇入的代练资金198万余元,又将其中130多万汇给外挂程序卖家,用于支付外挂使用费用和购买游戏点卡。

  2007年11月,《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公司向南京市警方报案。盛大公司称,这对夫妇通过外挂程序提升"付费者"游戏角色能力,挫伤正常游戏者通过"辛勤劳动"升级的积极性,致使《热血传奇》客户流失。2007年底,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董杰夫妇刑事拘留。次年,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起诉。

  南京江宁法院认为,董杰、陈珠夫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也未获得盛大公司许可和授权,非法将"外挂"软件使用到盛大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游戏程序上,进行有偿性代练,牟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侵害了盛大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出版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经营罪。2010年12月9日,该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杰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60万元,判处陈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140万元。

  董杰、陈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董杰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他认为只有制造和销售外挂才属于出版行为,本案中董杰夫妇仅使用而未推广销售外挂,并不属于出版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夫妇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定罪量刑准确,应予维持,但罚金刑过重。综合二人的主观恶性、非法所得等情况,对罚金刑进行调整:董杰处罚金30万元,陈珠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后争议不断】

  当事人:"做梦都想不到会判这么重"

  一审宣判之后,陈珠与董杰在接到判决书的当天即决定上诉。保外候审期间,陈珠大部分时间均用于上网寻找自己和丈夫无罪的证据。她查到,外地有因制作销售外挂程序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但像她跟丈夫这样,仅因为使用外挂程序进行有偿代练的,未有入罪先例。她还搜到一则武汉某游戏代练公司获批工商执照的新闻,这给了她极大的信心。"如果说游戏代练是合法职业,为何使用外挂帮人代练就成了犯罪?法律里有禁止外挂的明文规定吗?我们用外挂帮人代练,赚一点劳务费,做梦都没想到竟会触犯刑律,更没想到会判这么重。"陈珠在网络申诉书中写道。

  网游玩家:"外挂"很常见,如此重判"深感意外"

  此案一度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实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外挂"是很常见的事,"外挂"说白了就是作弊工具,能让玩家花费更少的时间更少的费用完成更快的升级,"外挂代练"产业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由于"外挂"破坏了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合法的交易过程,给游戏运营商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而游戏运营商将其视为洪水猛兽。一些正常的游戏玩家也排斥这种破坏游戏规则的作弊方式。虽说如此,但忽然有一天,"外挂代练"被宣告触犯刑律,还是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网络外挂"在全国稀松平常,这对夫妻以操此业务不到一年,却要承受牢狱之灾及巨额罚金,处罚之重,全国罕见,很多玩家都抱以同情。

  刑法专家:"外挂代练"行为应审慎入罪

  董杰、陈珠夫妇一审被判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列举了构成此罪的四种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并没有明确法条规定,只能纳入其中的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界有人认为,对这一概况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取审慎态度,原则上以司法解释和成熟判例认可的行为才能据此定罪判刑,"外挂代练"的行为尚未见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理由】

  购买外挂软件帮人代练牟利

  属于非法发行传播行为

  在种种争议和猜测中,昨天,南京中院公布了二审判决结果----主刑部分(即定罪和量刑)维持原判,附加刑部分(即罚金)予以改判。

  庭后,记者采访了二审主审法官,他介绍了主刑部分维持原判的依据。主审法官介绍,将董杰、陈珠夫妇外挂代练牟利的行为认定为犯非法经营罪,主要基于《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后者明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游戏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这是没有争议的;制作、销售外挂软件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没有争议,北京等地早有判例;争议在于,董杰、陈珠夫妇购买外挂软件帮人代练牟利,是否属于"出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董杰、陈珠夫妇购买电脑,聘请工作人员,先后替1万多名不特定人使用非法"外挂"程序进行代练,并收取费用,客观上是对该非法"代练"程序的发行、传播,而发行、传播是出版的环节,因此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

  二审主审法官认为,一审法院的定性比较准确。"他从上家那买来非法外挂程序,并非为了自己使用。他买了90多台电脑,聘了10多个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在盛大公司游戏页面上'喊话'发广告,先后招揽了1万多名游戏玩家,然后使用外挂帮这些玩家练级,从中牟利。这些玩家汇给他的代练款实际上就是购买非法代练软件的费用。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将非法的互联网出版物提供给社会不特定公众,这与传统的发行、传播并无差别,因此我们觉得他这种行为客观上是对非法外挂软件的传播与发行。"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非法经营数额超过25万,即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上量刑。经查董杰、陈珠属于共同犯罪,董杰系主犯,陈珠系从犯,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董杰有期徒刑六年,陈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定罪量刑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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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 更新

今天,收到陈珠的来信。她发来一篇《权力的狰狞》,控诉审判不公。主要内容如下:

"还记得一审判决以后,律师认为此案适用法律错误,质疑公权力替盛大公司维权,多位刑事司法学专家也对此案提出异议,南方周末也就此案进行了报道,南京市中院法官XX立即召见了陈珠,要求她不接受媒体采访,不进行网络炒作,并承诺慎重对待此案,保证公正判决。天真的陈珠,立即写下保证书签字画押,并且拒绝了多位主动采访,要对此案深度报道的媒体,可是二审法院只是拖延时间,并以取消缓刑威胁陈珠,要求她接受判决,再次做出枉法判决,然后先发制人,利用本地媒体发出通稿,企图在舆论上颠覆事实。

更为可笑的是,二审判决书里,南京中院居然还认为此案搜查程序合法,公安机关虽然承认盛大公司派员在场,但又说盛大公司未作任何参与,二审法院不顾律师的反对,依然采纳公安机关自己给自己出具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文件,那请问盛大公司派员在场是干什么了?是监督还是指导公安办案?作为报案单位,理应避嫌,为什么盛大公司可以象领导一样,耀武扬威、指手划脚地带领公安来办案?公安部门又为何能听从盛大公司调遣?事实上盛大公司的人员不仅亲自参与搜查、取证,而且在现场,还到处挖人,对在工作室打工的人承诺高新聘请到盛大公司去工作,以便大家口供能顺着他们说!取证主体不合法,取证程序也不合法,导致证据不合法!甚至,当日去查处代练工作室的,没有一个人有电子取证资格的。这么明显的事实,法院也可以视而不见!真是自欺欺人!

南京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为代练使用"外挂软件"的行为,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那么请看现行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出版"的定义:

  1、《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由此可见,互联网出版行为是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而使用"外挂软件"的行为,如何能成为互联网出版行为???到底是怎么出版的?

二审判决书里,说代练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实在是听不懂,购买和使用软件,需要按出版程序找主管部门审批???能不能解释清楚?咱们不管要购买和使用任何的,无论是盗版的还是正版的软件,都没办法找主管部门审批吧?如果购买和使用也需要审批,请问找什么部门审批??各位法官,你们电脑里装的,不管正版的还是盗版的windows和那些软件,是经过了什么部门审批??

二审判决书里,说代练还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被《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所禁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

首先,《互联网出版条例》里面,第二条写的非常清楚:出版管理条例所称的出版物是指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就这四种,非常清楚的可以看到不包括网络出版物。在2010年的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面向全国的网站上,有一个公开征求出版管理条例送呈稿的意见稿,这个意见稿的第三条,这个送审稿的第三条讲的非常清楚,送审稿的第三条明确的讲,在最后一个加上了网络出版物,也就是说出版管理条例里没有讲网络出版物,送审稿里面讲到网络出版物,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国务法制办向独立办公会议提交的,常务会议提交的出版管理条例的,最后的终审稿里又把网络出版物去掉,从今天的新闻可以看到总理国务院的常务会议通过了出版条例的修订稿,也就是说原来我们讨论的网络出版管理条例里没有网络出版物,也没有网络出版。

那我们再看,法院还说被《互联网出版暂行规定》所禁止。请注意,国务院在2004年6月29日颁布了第412号文,这个文的全称叫《国务院对确许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置行政许可的决定》,对行政规章所设置的行政许可做了个审查,需要保留的就在421号令里当中保留了500项,新闻出版署在这500项当中保留了的项目当中是没有互联网出版,和网络出版物的审批的,那就是说国务院没有保留这个项目,已经被取消了。

被国务院的412号令否定掉的行政许可,还能不能做为违法了行政许可的依据?所以基于这个理由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代练需要进行行政许可而没有经过行政许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适用法律是明显错误。"

(完)

留言(74条)

“看着这种判决,人们不禁要问,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法律当然是为他妹服务了。

游戏不是一个好东西。从不玩游戏。

游戏是个好东西。经常玩游戏。

"外挂代练"是一种非法出版行为,这个,实在是太扯蛋的了。
不过法律为谁服务,实在是不需要从这个问题上得到解答,千千万万个其它案例已经告诉了我们了。

外挂代练太可恶了,文章里没说明的是那四五百万盈利哪里了,2年前就问过这个问题,都不回答,都掠过了这个问题,罚款百万都少了

为什么定罪 真的是想怎么定怎么定啊

不管法律如何的完善,还是会有漏洞。

《鬼子来了》最后,最善良的老百姓都是被当权者拿个莫须有的罪名墙壁的,不过是为了一些政治需要或者别的原因

获利额近20万元,却判决这样重?太黑暗了!

一人之见:外挂存在的一个前提即程序自身完善性不足所致的不公平使用。未及时修复程序上漏洞并造成第三方利用其漏洞开发外挂的运营商和程序开发者有责任承担赔偿全体未使用外挂者遭受的不平等损害,在追究外挂开发者与使用者的责任前,运营商和程序开发者的失责在前,没有按宣扬的服务预期,达到提供公平服务的要求和责任。

引用Dianso的发言:
外挂代练太可恶了,文章里没说明的是那四五百万盈利哪里了,2年前就问过这个问题,都不回答,都掠过了这个问题,罚款百万都少了

难道你没看到判决书里核定的违法所得是近20万吗?那些写几百万的都是不负责的,刑事案件,要看判决书里写多少为准!

不管怎樣,外掛就是破壞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制止。不要只看到陳珠被判刑罰款,有沒有想到他們牟利的時候,其他小玩家的利益是如何受損害的?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1979年刑法规定了类推制度,到1997年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我国刑法进步的表现。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

  2.明确化

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1.正确理解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显形规定与隐形规定。

  2.正确地解释法律规定,根据可能文义解释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有一定限度。李宁案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到底如何理解卖淫,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应当根据客观情势变化对法律进行解释。

  3.正确处理法律漏洞。在法律规定有漏洞的情况,其不利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弥补法律漏洞。

所谓依法治国,就这死样。法律也是个任人玩弄的货

不管外挂代练有没错,首先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不是所有不合理的行为都能纳入到刑法里去,更不能事后立法,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

此案里的砖家甚至连“占有改定”“变种传播”这些名词都出来了。仿佛又见药案的“激情杀人”“弹钢琴强迫杀人”,专家们,怎么就那么多词?

引用bush的发言:

不管怎樣,外掛就是破壞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這種行為必須制止。不要只看到陳珠被判刑罰款,有沒有想到他們牟利的時候,其他小玩家的利益是如何受損害的?

我想提醒你想一下:盛大在销售游戏级别的时候其他小玩家的利益是如何损害的?把盛大的谁谁谁判几年吗?可能吗?不可能!但是一对小夫妇营业主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是事实了。。。唉!别想太多了,想想我们该呆在国内等着没命还是拼了命出去吧?

早已决定,何必二审。tmd唱戏啊。

  说实话,我玩过的游戏也不少了,不管是联网对战的单机游戏还是网络游戏,国内国外的我都玩过。要说封杀外挂,绝对是境外比境内的严,只要查出一次,那就是连带账号全封,永无翻身之日,一次损失上千美元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国外封外那是真的封挂,就是把你的账号冻结了不让你上,也没乱七八糟的警告抓人专家讨论之类的事情(韩国除外)。倒是像中国和韩国这种国家,看起来封挂封的挺狠,连人都能抓到牢里去,但是实际上也没什么有用的举动,只是几个大公司借着舆论骗一骗还没玩过几款网络游戏的中年妇女。就说盛大和腾讯,我想玩过他们网游的都应该知道他们的外挂问题处理的怎么样,那个传奇系列,那个永恒之塔,那个地下城与勇士,你相信他们没有外挂吗?腾讯有一款新游戏,现在还没上市,淘宝都开始外挂预售了。外挂确实不好,不过国内游戏公司也应该多做点有意义的事情,不要天天就知道抓人吹牛皮,把那些真正用挂的全都封起来足矣。

舆论这么快,说明法官们心虚,想用舆论来掩盖他们不公的判决
可怜的董杰、陈珠,你们好冤啊,可有什么办法呢?谁叫你们无权无势呢!

在天朝,忍忍吧。

外挂是个暴利行业,《疯狂的程序员》里绝影就做过一段时间。这个判决,多少有些杀鸡儆猴意思

无法给这对夫妇给予什么帮助。而我们除了干着急还能干什么?我无意去要求别人什么,但是我会抵制盛大网络,我只能做这个了,尽管我从来都不是盛大网络的用户。

我觉得玩游戏是人的自由,但是如果大家都可以为了不公平而做出点什么行动,这些公司恐怕不会像现在这么好过的。

引用无名的发言:

舆论这么快,说明法官们心虚,想用舆论来掩盖他们不公的判决
可怜的董杰、陈珠,你们好冤啊,可有什么办法呢?谁叫你们无权无势呢!

法官能操纵舆论?开玩笑,完全是盛大的PR啊。

儿子会告老子吗?

这样的案子,一般可考虑重罚,轻判。怎么看也应是民事案件不应是刑事案件,我不是学法律的,不好多说。但看来此案胜家只有盛大。

看看短短几十年宪法修改几次,不断更改原则立场为的是什么。
现在就在等扔在干柴的一把火了,已忍无可忍。

朗朗乾坤,总有阴霾。法有所依,为谁所用?小民有难,老天可伸冤乎?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
我下载安装了盗版photoshop,在网上四处发帖替人ps照片。
别人发来照片,我ps完发回去,收取费用。
这样我就是传播盗版软件了?
逻辑荒唐...

"不分昼夜在盛大公司游戏页面上'喊话'发广告,先后招揽了1万多名游戏玩家"

我朝最讨厌在网络上聚集万人云云,说好听的是传销,说不好听的......

不说别的,扬子晚报这篇报道我觉得还比较中立,虽然引用了支持判决的“专家意见”,总体而言还是同情被告的意见居多啊。

刑法专家:"外挂代练"行为应审慎入罪

  董杰、陈珠夫妇一审被判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列举了构成此罪的四种非法经营行为。非法使用网游外挂牟利并没有明确法条规定,只能纳入其中的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界有人认为,对这一概况规定的适用范围应取审慎态度,原则上以司法解释和成熟判例认可的行为才能据此定罪判刑,"外挂代练"的行为尚未见司法解释和判例认定其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中国的法律是先发制人。

法律问题复杂。
只是基于对阮兄的信任,这件事情上支持你!

我对中国的司法公正已经失去信心,法律不再是人民的护盾,而是某些利益群体攻击人民的武器。悲伤!

引用D的发言: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
我下载安装了盗版photoshop,在网上四处发帖替人ps照片。
别人发来照片,我ps完发回去,收取费用。
这样我就是传播盗版软件了?
逻辑荒唐...

额,你这不属于传播盗版软件,是用盗版软件盈利,是犯罪……

至于法律,现在已经心灰意冷了。
爱怎样怎样吧。
无奈。

引用阮一峰的文章:
看着这种判决,人们不禁要问,法律到底是为谁服务的?

法律只为钱,权,势服务。

"他从上家那买来非法外挂程序,并非为了自己使用。他买了90多台电脑,聘了10多个工作人员,不分昼夜在盛大公司游戏页面上'喊话'发广告,先后招揽了1万多名游戏玩家,然后使用外挂帮这些玩家练级,从中牟利。这些玩家汇给他的代练款实际上就是购买非法代练软件的费用。他的行为实质上是将非法的互联网出版物提供给社会不特定公众,这与传统的发行、传播并无差别,因此我们觉得他这种行为客观上是对非法外挂软件的传播与发行。"
合理的解释

1.法律上很牵强附会,法院说你有罪便有了罪
2.盛大很无聊,产品不怎么样,对员工(ku6事件),对消费者都不负责,只对股东负责。

中国千千万个使用盗版软件的人,也是属于“变种传播”,因为没有去盈利,不适用非法经营罪,但是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以后法院有得忙了,大家都等着进监狱吧!

明明是民事案件,非整成刑事案件,盛大也就欺负欺负这种平民百姓。 别的做不了,从不是盛大的用户,将来也不会。 坚决抵制盛大!

非法经营罪入刑很牵强,这个罪往非法出版物靠比较搞笑。
民事案件往刑事案件办,难怪江西。

引用路见不平的发言:
朗朗乾坤,总有阴霾。法有所依,为谁所用?小民有难,老天可伸冤乎?

不是不报,时间未到!

非法出版?为什么卖盗版光碟的小贩没有被抓?没有被判6年?罚款?
外挂算是盗版?何谓盗版?何谓正版?

外挂赚了,盛大急了,开始“维权”了,法院妥协了,董杰入狱了,法律沦丧了。。。

儒者以文乱法。

法律让人看不懂!身边的游戏代练很多,没有不用外挂的,为什么不能先明文禁止?这个案子,严重的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为了大公司,法院竟然改写法律,真是大失民心!

又能怎么办呢???即便是不公平的判决也要执行吧...我们再如何讨论也改变不了事实...

其实这是一个律师站出来出名的好机会。

这时候那些教授都在哪里啊?

判这么重啊!!不太靠谱啊!!

敲山者震虎也

非法所得跟非法利润是两回事
就比如你花十万块买枪抢银行,抢了十万零一块
非法所得的金额就是十万零一块而不是一块钱
非法所得跟你的成本没关系,这不是经营企业

用外挂牟利肯定应该判啊,判的好!如果一个人利用汽车钥匙解码器材帮小偷开锁盗车,你说应不应该判呢,见别人没锁的东西就去偷来自己用你说应不应该判呢。

第1次知道,代练游戏也是违法的,这个肯定暴利。我就知道一些代练游戏,打金币的工作室。还招人呢,800元一个月。

引用不知道的发言:
用外挂牟利肯定应该判啊,判的好!如果一个人利用汽车钥匙解码器材帮小偷开锁盗车,你说应不应该判呢,见别人没锁的东西就去偷来自己用你说应不应该判呢。

典型的法盲,代练公司是合法的,否则也不会有地方给代练公司发执照了。这个案子里说他们使用的软件是非法的.没有被盛大公司授权的。。。而且这个软件并不具有破坏性,否则不会引用侵犯著作权的条例,只不过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是属于犯罪,但是这个案子,就给判有罪了,当然,因为对方是大公司,内情就不得而知了!

另外请问一下,这个TX你电脑里装的是否是正版的软件?

你傻啊,乏力自然是为李刚服务啊。 醉驾,超速,撞死人,逃逸,也六年啊,也就赔46万。
you see,伟光正认为盛大游戏比一位年轻母亲的生命那个贵重。

引用haha的发言:
你傻啊,乏力自然是为李刚服务啊。 醉驾,超速,撞死人,逃逸,也六年啊,也就赔46万。you see,伟光正认为盛大游戏比一位年轻母亲的生命那个贵重。

说的真经典!

盛大傻B,这事情如果盛大没干涉绝对不可能成这样的!中国现在法律绝对是为大企业服务的,法律只是针对老百姓的,悲哀,难怪现在有条件的人都移民出国的!

零星的知道些类似事件:
珊瑚虫事件;
番茄花园;
绝影(楼上有提到)。
光看审判结果就知道在这片土地上法律永远都是不健全的。

刑不上大夫,几千年来从未改变过。

这年头啊,强权啊,只能希望他们遭天谴,多行不义,必自毙!

虽然外挂代练很可恶,损害了无数玩家的利益。但是我也认为触犯了刑法是不是有点过头了?是国家想枪打出头鸟,以此来杀鸡儆猴?

http://www.caing.com/2011-06-03/100265775.html

另外 我还真没见过玩传奇(主要是热血传奇)不用外挂的 大家都用..不用的才是奥特曼(都用外挂也就无所谓失衡了)

现在网络上说话要越来越小心翼翼的,
活在当下的时代,感觉很悲哀!
看看所发生的一切吧!道德缺失!
这一切终究达到那个极限
开始-发展-终结 这是宇宙的本质
拭目以待......

这个,盛大怎么不去找游戏开发商解决问题?!游戏有问题,应该想办法去解决问题。网游又不同于银行的ATM机,出一次BUG就被透支XXX万。还有,游戏中的GM是吃干饭的啊。跟现实生活中一样,没小偷,要那么多警察做什么?

不过话说回来,用外挂也的确不太厚道……

引用看不过去的发言:

我想提醒你想一下:盛大在销售游戏级别的时候其他小玩家的利益是如何损害的?把盛大的谁谁谁判几年吗?可能吗?不可能!但是一对小夫妇营业主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是事实了。。。唉!别想太多了,想想我们该呆在国内等着没命还是拼了命出去吧?

呵呵,很是同意楼上的说法。这里真不适合老百姓生活。其实这里还是一个很病态合理的地方。高风险高回报,任何人的成功的投机倒把都可以获得高回报,只是成本高和可控风险不同而已,关键点在你所处的位置。

说白了赶紧达到自己的目的,达到走人你成功了;走不完留下了,也是你的选择!

我又来了关注这个案子,没想到上一个评论跟我有关嘛。哈哈!

sandico的解析与看法我也很赞同,中国的国内环境真的很有问题,举一个数字说明——“近10年贪官外逃转移资产500亿美元到海外”,其实,加上那些赚够钱后选择出国的人,这个“数字”又有那大的变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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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案子,这夫妇俩应该也有钱啊,但是盛大不仅仅有钱,还有由此产生的更大的“权”,所以案子完全朝着盛大的意愿在办理,这TMD讲什么法治社会啊!

难道不知道法律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
老百姓除了忍还能怎么样。
“官官相护”古人早就已经说明的事情

这案子这样判我感到很失望

外挂说到底就是个辅助程序,是对用户需求的补充。
其本质,和手机保护壳没什么区别。
如果你一个手机,外壳已经完全满足保护和美观,甚至个性化的需求,那么用户就不会
需要再去买保护壳。
如果外挂也被判罪,那么所有的为各型汽车,各款手机定制的第三方装潢件、配件都可以被定罪!

无知的人太多。不从法理、技术上来讲。光讲外挂破坏游戏平衡一说就始于当初游戏公司游说出台反外挂法规捏造出来的,还有比游戏公司更破坏游戏平衡的吗?什么不能卖啊?居然还有这么多人被洗脑。这个世界的问题不是人太多了,是无知的人太多了,不然怎么说无知最可怕呢。

全力反对所有将自己的同族视为奴隶的官僚!要是你把同胞当家人一样看待还会做这种无用的纠缠?和汉奸没有区别,只会祸害自己人。freethinker精英+我电话。

软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的 是什么出版物是新闻局越权

具体可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09年第9号

没强制要求登记的

明摆要冤人,公检法一家

今天无意间看见这文章 盛大你真牛 以后再不玩你的游戏了 俺有钱了 也逃出国

政府部门公信力缺失,法不法。
虚拟财富,游戏这个东西要和现实中的其他案件真心不能混为一谈。
案件如果真的是如此,只能说又是一个法律上面的笑话。
一个法律被强奸的真实故事。

呵呵,我比他还惨,他这个案子还有缓刑的,判的还算快,我因为倩女幽魂外挂案,在海看关押审理了3年,涉案十几万,一审5年,上诉裁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到差20天满三年才判决下来,3年,恶心死你,整死你,这就是XX。

盛大真无耻,无耻之徒,不知道这些人做了多少龌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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